2018年中国网站备案政策重大调整 外企影响重大

发布时间:2018-08-10

文|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网络安全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网信办发布的一系列内容监管规定的逐步生效,2018年中国互联网进入“强监管元年”。着力构建起“准入审查—内容监管”的互联网监管纵深防线,成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互联网监管政策的一个重要趋势。

2018年新年伊始,作为中国互联网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以网站备案为代表的准入审查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对依赖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及传统企业(尤其是外企)影响重大。本文中,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结合最新监管政策及行业服务经验,简要分析2018年中国网站备案政策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ICP备案:对境外域名SAY NO

ICP备案是任何一家中国网站(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开通运营的必备程序;ICP备案主体是确定一家网站的运营主体及责任主体的主要法律指标。

ICP备案政策一直多变。进入2018年,工信部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政策,其主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网站若使用境外域名(境外未批复的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或通过境外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或境外主体注册持有的域名),将无法通过新增备案。
(2)已经取得的备案号若使用境外域名的,将无法通过备案修改(部分管局或ISP具体执行有差异)。
(3)备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与域名持有主体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新增备案。
(4)企业内部站点(例如工会、CRM、OA等)若使用域名访问的,该站点未办理备案的,电信运营商将关闭企业宽带的80、8080等IIS常用端口。
(5) ISP将限制同一个服务器(IP地址)的备案站点数量;等等。

上述政策变化,对于企业的网络接入方式影响重大。尤其是对跨国经营的外企而言,其主域名往往是由总部持有并注册在境外,其直接影响就是无法办理新增备案或者修改备案。

当然,针对上述影响,黄春林律师在个案法律服务过程中,结合各企业的网络接入情况、各地监管政策及ISP的具体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可行的解决/替代方案,欢迎来信来函交流。

二、公安备案:蜀黍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一家网站应当于开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联网备案。

2018年1月1日起,各地网安部门逐步开始开展辖区内网站核查,约谈、处罚未办理公安备案的网站。2017年,“遮社区”(上海翰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哟趣”(上海成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热拉”(上海初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因未落实公安备案,被上海网警依法处以停机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业虽然早些年已经办理过公安备案。但是,随着各地独立备案系统迁移归口到国家统一备案系统,部分企业的备案信息存在丢失、缺失的情况,需要企业重新补交备案信息。

此外,黄春林律师特别提示,备案网站若不涉及交互式功能的,材料齐备后,备案通常会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若涉及交互式功能(交互式功能,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互动等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博客、微博、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等),则网安部门需要进行面审或实地检查,相关较为复杂、时间较长。若备案网站还涉及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名称及关键词有特殊设定的,公安备案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其他合规要求。

最后,根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实施等保制度,并依法向网安部门办理等保定级备案。

三、行业备案:以备代审、变相准入

除了所有的行业都必须履行的ICP备案、公安备案外,一些特定行业还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备案;未办理行业备案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应的业务,这实质上具有了“以备代审、变相准入”的效果。

例如,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再如,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1.1)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又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四、工商亮照:不可或缺的存在

2017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在此之前,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由此可见,网上营业执照公示(俗称“网上亮照”)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合规要求。

具体的,企业如何办理、放置、展示网上亮照,仍然存在很多具体的、动态的合规要求。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