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守与反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审理与执行实务系列(二)
发布时间:2018-07-24
文 | 何四为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第二章 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一、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一)仲裁申请的形式审查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代理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
2.提交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建议法定代表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证据材料;其中仲裁申请书原件五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则增加一份(正本一份,其余为副本,注明正本、副本);其他资料按照仲裁委员会五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则增加一份提供复印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一般只要求按照被申请人人数加一份提供申请资料,为了仲裁庭及办案秘书能够人手一份、全面审阅案件的材料,笔者一般会多准备几份备用。)
(二)仲裁申请的实质审查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主要是明确:1.该机构是否属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虽选定不明,但可视为选定;2.仲裁事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申请人的请求和事实是否明确。
(三)审查结果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部分资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充材料,审查期限自重新递交资料的次日开始起算。仲裁机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申请受理后的博弈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受理后正式开庭前,应当历经送达、答辩、组成仲裁庭三个程序。本章先讨论组庭前双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一)仲裁受理后申请人的防守策略
1.充分了解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哪些人能够担任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职务。从常识判断,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属于民间组织,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上海仲裁委员会是由上海市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从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来看,历任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是由西安市政府副市长担任。
因此,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我们应该明确:仲裁行为依法独立,但是仲裁机构是由政府组建并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仲裁机构接受政府的领导和指导。
2.了解仲裁机构的职能分工
仲裁机构一般分为三个部门:秘书处、受理处、综合处。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不参与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副主任兼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受理处负责案件的立案、案件办理;综合处负责仲裁庭仲裁员的指定与选定、鉴定、出具裁决书等事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会指派一名办案秘书全程负责案件的跟进、协调与办理。职能分工的不同意味着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部门协调。
3.仲裁案件受理费用的缓交策略
仲裁案件费用分为两类: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后者一般是前者的30%到45%。仲裁费用的减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对于金额较高的仲裁费用,可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部分仲裁费用,仲裁机构一般会允许先预缴一部分费用,剩余费用在仲裁裁决出具之前补齐。
4.办案秘书的人选确定策略
选择一名自己信任、业务熟练、专业能力、专业态度良好的办案秘书对案件的推进至关重要。办案秘书不仅承担仲裁庭组庭、通知、送达、证据接收、庭审记录、各方协调的职责,同时,也了解整个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仲裁员的专业技能与观点,能够有效的帮助当事人推进案件的进展。
原则上办案秘书是仲裁委员会随机分配,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不由当事人双方选定或指定。但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可以向仲裁机构表达自己选择办案秘书的倾向性,对于指定的办案秘书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更换办案秘书。
5.仲裁申请书送达的策略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法对于如何向被申请人送达并无明确规定,按照《仲裁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仲裁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1)送达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难度的,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此外,还可以采取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也陆续承认了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新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
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方式为例外;只有穷尽送达手段仍不能送达的,才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2)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被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向法定代表人送达;由公司员工签收的,应当出具盖有公司的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无委托权限的人员签收法律文书的,不构成有效送达。
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现场留置送达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互相见证,并出具情况说明留卷,送达现场具备条件的,应当录音、录像及拍照存证。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3)送达凭证的保存
被申请人直接领取仲裁文书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并签收送达回证;被申请人邮寄领取仲裁文书的,应将送达回证回执寄回仲裁机构,被申请人未寄回的,应当保存邮寄单底联并向快递公司如EMS当地服务机构打印回单并加盖邮戳,同时应登录邮递公司网站输入单号,将邮件签发页面保存打印。公告送达的,应保存电子页面及报纸公告页面附卷。邮寄送达被退回的,应当保存退回后的邮寄单并要求快递公司注明退回原因。
根据快递公司的规定,只有三天内五次送达仍拒绝领取的,才可视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否则不能据此认定受送达人拒绝领取邮件。
(4)送达协助
为保证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申请人应当陪人协助仲裁机构送达,包括提供明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必要时应当提前核实相关信息并陪同仲裁机构上门送达及做好送达过程的取证工作。
(二)被申请人的反击策略
1.拒绝配合送达
被申请人为了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往往不配合仲裁机构的送达行为,具体包括:
(1)拒绝接听电话,拒绝前往仲裁机构领取仲裁文书;拒绝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绝与仲裁机构接触,并要求公司员工不得接收仲裁机构的任何文件;
(3)公司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且拒不提供新的经营地址;
(4)指派人员领取仲裁文书但拒绝出具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5)拒不接收邮寄送达的文书。
2.提起仲裁协议无效异议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异议的理由
对于仲裁协议的审查,我们在本系列的第一章进行过探讨,被申请人可以从形式上、效力上、独立性上、仲裁机构选定上四个方面对次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从而终止仲裁程序。
(2)异议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由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协议效力。被申请人提出仲裁效力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提出和解申请,要求延期审理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任何时候提出和解申请,而且仲裁机构鼓励双方和解。为此,被申请人为了争取解决问题的期限,在仲裁机构受理后会以和解为由拖延仲裁程序。笔者经办的陕西某路桥公司案件,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为了能够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通过各种途径向申请人一方施加压力,要求申请人同意和解谈判并告知仲裁机构暂不安排开庭,拖延仲裁程序四个月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