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频网站最新监管政策解读:执法下一“站”见

发布时间:2018-07-10

文 |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 近期热点监管事件回放

近一年来,监管部门频频出台一系列网络视听节目监管新政,并明显加大了监管执法巡查力度,受到社会及业界的广泛关注。

1. 广电总局要求新浪微博、A站、凤凰网等关停视听节目服务

2017年6月,针对“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下称AVSP)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广电总局于近日发函责成地方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并进行全面整改。

2. 税务局约谈直播企业 窗口指导代扣代缴主播个税

2017年5月,北京市地税局约谈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窗口指导,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自查平台内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在此之前,据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主播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3. 梨视频无证经营被网信办等责令整改

2017年2月,北京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赴梨视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认定梨视频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AVSP情况下,非法经营时政类视听新闻信息服务,遂责令梨视频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

4. 直播公司挂牌新三板遇AVSP持证情况问询

2016年5月,耀宇文化(MarsTV)作为一家电竞赛事直播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问询,要求公司挂牌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公司提供的服务,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AVSP等资质。

二、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体系

根据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对我国网络视听节目行业的长期关注及跟进研究,截至目前,我国复杂的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已然基本成型,具体包括:

1. 网信办监管条线

2014年国务院33号文基本确立了网信办的互联网内容管理及执法地位。因此,网信办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我国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有关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并参与互联网内容的微观监督及执法。

具体案例如,前面提到的北京市网信办对梨视频的执法检查,以及国家网信办于近期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2. 工信部监管条线

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性(具体包括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SP)。

3. 文化部监管条线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含直播)等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此外,近期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平台还应当依法向文化部办理直播频道及主播的备案。

4. 广电总局监管条线

作为网络视听节目的“娘家”,广电总局早在2007年底即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下称“56号令”),是我国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准入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56号令规定,企业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AVSP。新申请AVSP的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此外,为了明确、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广电总局近年来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下称“〔2017〕1号”)、《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等等。

5. 其他

除此之外,相关监管执法实践中,我国公安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还对网络视听节目经营企业有一些明确要求。

三、我国AVSP申请、变更的最新政策理解

前文提到的一系列热点事件广受社会和业界关注,很大程度上在于各界对我国AVSP制度存在不同的理解。

例如,我们审视新浪微博的回应内容,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1)到底是新浪微博还是微博用户需要AVSP?

(2)微博用户上传视听节目,是否需要取得AVSP?

(3)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真的不受影响吗?

带着这几个问题,结合日常业务经验,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简要介绍我国目前AVSP申请、变更的政策理解及实践动向。

1. 哪些业务需要获取AVSP?

前文提到的一系列热点事件中,网信办、广电总局等监管机构都认定,相关企业在未取得AVSP的情况下非法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那么,实践中,到底哪些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AVSP?

从立法层面,根据56号令之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均应当取得AVSP。而根据最新的〔2017〕1号文规定,AVSP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即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不仅要取得AVSP,还必须在AVSP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服务,严禁私自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超范围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而实践层面,根据我们与广电总局及部分地方局沟通的情况来看,“一切连续的视频、音频内容”都属于56号文所称的“视听节目”,所以不存在“节目类视频”和“非节目类视频”的区分。只不过,监管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文学的、艺术的、时政的视听节目从严监管、从严执法。这点,从官方公告来看,新浪微博、凤凰网、梨视频等被监管机构执法检查,也主要是因为其涉及时政视频或非法内容等“政治禁区”了。

所以,回到新浪微博的回应声明,显然回避了新浪微博本身应当取得AVSP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视频不受影响”的问题。而微博用户上传视听节目是否需要取得AVSP的问题,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中就有明确的答复,应当由转发、发布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取得AVSP并履行内容审查义务,上传该节目的个人(机构除外)仅需要满足实名制要求即可(B站也在近日明令要求上传者必须落实实名制)。

2. 目前是否还开放申请AVSP?

此前,很多机构受限56号令的资本限制(即要求申请者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申请AVSP。而在56号令实施之前已经取得AVSP的,则不影响许可证续办及展期。

在新申请方面,根据我们与监管机构沟通的情况,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关闭了公开申请AVSP的通道,广电总局已经不再公开受理AVSP申请。

根据我们从有关渠道获悉,截至目前,全国一共有588家企业获得AVSP。

3. 股权收购AVSP持证主体存在什么障碍?

由此一来,收购AVSP持证主体成为企业取得AVSP的唯一路径,但相关价格已经水涨船高,单一业务范围的裸证价格(不含其他资产价格)已经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目前,根据我们与广电总局及部分地方局沟通的情况,通过股权收购的路径取得AVSP仍然可行。只不过,企业在工商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之前要取得文广局的前置审批,文广局审查AVSP持证主体股权变更时,不会按照新政要求满足国资控股。

具体案例方面,目前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均已完成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两家公司新股东均无国资背景。

四、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未来监管趋势

根据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与监管机构沟通的情况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主要呈现如下趋势:

  • 1. 视听节目内容合规审查将成为视听节目服务企业的头等合规问题,视听节目内容涉及时政类“政治禁区”话题的合规风险陡增,其次是内容涉恐、涉黄、涉暴,版权问题次之。

  • 2. 随着视听节目行业野蛮生长终结,行业整顿已然到来,“裸奔”时代将终结,无证(ICP/WWW/AVSP等)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将成为近期监管执法的重点,名为“合作”实为“借牌”的模式也逐渐被监管机构和上市审查时关注。

  • 3. 在目前网络视听节目多头监管的格局下(详见本文第二部分),各部委为了争取监管主导权必然会积极“跑马圈地”执法,近期运动式监管执法风险将大大提高。

  • 4. 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AVSP的窗口期不会太长,对于部分拟取得AVSP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最后的机会,只不过目前市场上的“剩女”,要么代价太高,要么风险太大,可别做了接盘侠。

  • 5. 《网络安全法》实施后,视听节目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进一步升级、加大,用户数量众多的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业是否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因此,在当前多部门跑马圈地式密集执法的大背景下,视听节目服务企业务必抓住有限的窗口期完善合规性,尽快解决证照风险,强化平台内容审查,提高应急事件应对水平,避免成为本轮执法的下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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