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合规,法律人需要了解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10

文 | 周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如今走进任何一家商超,面对千百种食品和食品广告、介绍和标签,任何人都不免会产生“选择困难症”。想仔细阅读食品标签,却又不能完全明白,更难以理解相似产品的区别在何处。面对我国复杂的食品法律和标准体系,食品标签却依然是有章可循。

《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均对食品标签标识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法律实践看,均是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国家质检总局曾颁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标签内容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之后颁布的《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条纹上与该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直接适用GB 7718-2011。

根据食品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大致将食品划分为普通预包装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四个大类。对于这四类食品的标签,目前均有不同的标示要求:


一、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

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现卫计委)更新颁布了《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包装好食品之意,其的特征在于“定量”,即每种规格的净含量是固定的。

GB 7718-2011目前是预包装食品的“基本标准”之一,无论是进口食品还是国产食品均须遵守该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注项目,同时引入了标注“营养标签”的要求。此后,《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随之颁布,对营养成分表和营养声称作出了严格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开启了强制标注“营养标签”的时代(豁免标注的除外)。

除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之外,我国自2008年开始大量制定、修订各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量食品标准得到制定和更新。其中,众多的标准对其类别食品的标签的内容作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一种食品的标签不仅仅要遵循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这两项“基本标准”,也要遵循该类食品标准对标签的特殊规定。


二、特殊膳食食品标签

特殊膳食食品属于供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大家比较熟知的可能就是关注度颇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实,特殊膳食食品种类不少,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四大种类。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一些婴幼儿的配方辅食、一些运动饮料和食品、一些供特殊病患食用的食品都是比较常见的特殊膳食,只不过很少引起注意。

特殊膳食由于其受众群体特殊,不仅仅在产品质量要求上区别于普通食品,其标签也与普通食品要求不同。原国家卫计委在2013年更新颁布《GB 13432-201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该标准篇幅不多,但对标注内容尤其是营养成分的标示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同样,特殊膳食食品的产品标准也对其类别的产品规定了特殊要求,其标签也须注意适用标准对标签的特殊要求。


三、食用农产品标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同时,农业部、食药监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这种定义看,食用农产品就是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经过初级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通常消费者在商超、集贸市场购买的包装或未包装的生干、生鲜类的农产品基本都属于食用农产品。

目前,对于适用农产品的标签,我国是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作为标注的法律依据。相对普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要求相对比较简单,标注的内容较少。

我国对食用农产品同样制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业标准,如果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后销售,具体产品标准中对于标签内容的规定不可忽略。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很多农产品经过生产商进行了深加工(如进行腌制、调味),形成了半成品、调理品并进行了定量预包装,那么这样的农产品不再属于“初级产品”,而是成为了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商对“初级产品”进行了定量预包装,那么产品极有可能属于预包装食品。这两类产品标签同时须满足GB 7718-2011的要求。


四、保健食品标签

保健食品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市场也充斥不少虚假的保健食品让消费者难以辨别。早在1996年,原卫生部就颁布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其标签、标识内容以及保健作用声明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由于我国保健食品长期实施注册制度(目前已经改为注册制和备案制并行),合法、正规保健食品的标签经过食药检部门的审核,标签内容基本上是合规的,主要的问题集中于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之类。

2015年7月28日,食药检总局颁布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实施了近20年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修订,对保健食品的标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可谓是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一些情况的大力整治。

各类食品标签要求不尽相同,法律人在遇到食品标签合规问题时需对症下药,着重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食品类别

明确食品类别是第一步。先确定某种食品的大类类别,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基本标准”依据,然后确定小类别,寻找产品的具体适用标准,明确是否有标签方面的特殊要求。

2.配料

食品配料是关键性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诸多问题,需进行系统性学习和研究。“职业打假人”对此也研究得越来越专业,一旦食品配料出现使用性的错误,构成十倍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大。

食品原料必须有明确合法的食用依据。一些原料是不可跨大类使用的,比如某些中药属于“食药同源”,可以在普通食品中使用,但有些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方面,我国目前有《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两大标准进行规范,需要根据产品大类以及具体类别判断每项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在该产品中是否能够使用以及使用量的限制范围等。

此外,国家卫计委持续批准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可食用菌种等相关原料,也不断批准、禁用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以及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因此,需要卫计委、食药检总局的文件保持高度的关注。 

3.宣传用语

对于宣传,第一反应可能是认为涉及《广告法》,属于广告的范畴。然而,GB 7718-2011定义的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上任何对其生产商以及产品的介绍、描述既是标签内容,也是广告内容,既要符合《广告法》规定,也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宣传用语通常容易与营养声称糅合在一起,在未经过严格合规审核情况下,极容易不符合GB 28050-2011对营养声称的规定,引起“职业打假人”的格外关注。比如,某产品包装标签上宣传用语中带有“富含维生素”这样的描述,但真实的维生素含量达不到GB 28050-2011中对“富含”的规定,这就违反了标准的要求。

此外,不合规的宣传用语可能存在与其他类似产品的比较,不合规的比较表述在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同时,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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