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代理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7-05-15
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由司法界、学术界专家参与评选的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青松律师、合伙人张慧律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代理的(2015)沪知民初字第748号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山特维克公司”)诉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美安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件也是2017年4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审判白皮书发放暨司法保护座谈会中公布的20个典型案例之一。
山特维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粉碎机及粉碎原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11月,该公司发现美安普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bauma China 2014中国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工程车辆及设备博览会”上展出了GS300立轴式冲击粉碎机(“被控侵权产品”),而该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渠道的特殊性或自身取证能力等因素限制,山特维克公司无法获取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因此,在取证之时,山特维克公司采取了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了取证。2015年12月,山特维克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认定,美安普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美安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图片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美安普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转子是四通道的,被控侵权产品的“L型挡板”的角度是100度而非专利所述的90度。
对此,美安普公司的上述主张与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4相关:其中“L”形方向导杆的水平腿指向转子的旋转方向,这样在具有向上分量和关于转子成切量的方向中,由转子产生的任何灰尘将被方向导杆的垂直腿阻拦。
结合山特维克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的调查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摄影以及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提出:(a)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没有明确“L”形方向导杆就为90度;(b)专利说明书的最后一段记载“然而也可能形成一个例如钢板、瓷砖或者类似板的预制坡体,所述坡体在粉碎机启动之后立即具有一个关于转子的期望切向倾斜度”,即相当于该导杆有一个大于90度的张角。由此可见,即便是如美安普公司所主张,其涉案产品的导流板张角为100度,该粉碎机同样构成对山特维克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字面侵权。(c)退一步讲,100度的导流板与L形方向导杆,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联想就可以想到。因此,即使不考虑上述(a)、(b)两点该特征也应属于等同特征。
上述观点最终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采纳,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4增加的这一技术特征。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被控侵权产品出口至越南的合同价格这一因素等,遂判令美安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2万元。
在无法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似乎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也没有完整展示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情况下,魏青松律师与张慧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双方证据,详细分析论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方案。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了侵权,支持了山特维克公司的诉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魏青松律师团队专注于重大商事诉讼、重大商事仲裁,为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及中国政府机关在内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勤勉、娴熟而充满挑战的魏青松律师团队已经在国内外商界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和评价。2015年9月,魏青松律师还荣获《亚洲法律事务》(“ALB”)2015年“客户之选:最受青睐的20位中国顶级律师”(2015 Client Choice Top 20 Lawyers in China)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