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0-09-29
2010年9月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三是继2001年解释一和2006年解释二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直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及裁审衔接。解释三详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理顺了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解决了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
汇业劳动法律部执行主任周开畅律师介绍,“司法解释三是在《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发布后,为了适应新的立法变化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三很多内容都是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例如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为了平衡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