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发布
发布时间:2010-07-22
据汇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介绍,作为企事业单位最基本、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制度将在上海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2010年9月14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今后,凡涉及报酬福利、劳动用工、休息休假、考核奖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该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较之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适用范围大大扩张。
此外,据汇业劳动法律部主任廖明涛律师介绍,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代表的组成要体现各个层面的代表性,关注一线职工的利益诉求。条例(草案)要求职代会代表中,一般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而且要向劳务派遣工敞开大门。同时,鼓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规定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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