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5-30

2024年5月21日,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协办、汇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圆满举办。本次研讨会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就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竞业限制制度与司法裁审的新动向进行深入探讨,现场座无虚席,线上观看人数高达3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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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由汇业管委会委员周开畅律师主持并致开幕辞,周律师在致辞中首先表达了对所有来宾的热烈欢迎,并希望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通过研究域外竞业限制政策的调整和变革,检视当前中国的竞业限制制度,从而探讨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未来走向。

上半场 竞业限制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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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高级合伙人洪桂彬律师发表了以“美国FTC有关竞业限制新规解读与应对”为主题的演讲,从制度背景、条款含义、例外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解读了美国FTC有关竞业限制的新变化,为今天的研讨会探讨奠定了理论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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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江锴博士发表演讲,他围绕“论我国变更辞职预告期约定的效力判定”这一主题,从实务出发,聚焦辞职权限制规则的法理基础和我国变更辞职预告期约定的双重功能,并依托案例形象生动的指出了辞职预告期并非强制性规定,以及变更辞职预告期的约定,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两方面的保障:脱密期和岗位准备期。而对于变更辞职预告期约定的效力判定,则提出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合同类型、合同期限、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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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中心主任陈嵘分别就“约定延长辞职通知期与竞业限制的改革”这一主题发表观点,李凌云所长分析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取消竞业限制制度的背景,提出中国当下不可照搬美国全面取消竞业限制制度,其从制度层面(缺乏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层面(需创造新质生产力和优化营商环境)进行论证,认为当下应通过完善现有的竞业限制制度来寻求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权利两者之间的平衡。陈嵘主任认为竞业限制对于保护商业利益和促进创新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消费者乃至整个经济的负担,包括限制了实际工资的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他通过举例论证了竞业限制的泛化和异化已经对美国整体劳动力的流通、创新发展以及产业竞争都造成了相当负面的影响,提出未来我国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使用将会逐渐收紧。我们要采取多元化的思维方式,将竞业限制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互协作,最终实现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的平衡。

下半场   竞业限制实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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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润青律师分享的主题为“竞争对手的判定与操作实务”。董律师以爱马仕和耐克为例,与与会嘉宾探讨两者是否互为竞争对手以及如何定义竞争对手,进而分析了竞争对手的定义、判断方法和多元视角、集团对比与上下游企业的争议等问题,为参会嘉宾在实务中判定竞争对手提供了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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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明辉律师发表了“竞业劳动者群体的判定与操作实务”的主题演讲。钱律师从法律规定、保密义务认定、司法判例、判定分析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与竞业劳动者群体判定相关的法律条款,通过法条解读和六个司法案例分析,形象生动地解读了在实务中竞业劳动者群体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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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李干和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永桥律师分别就“竞业劳动者群体的判定与操作实务”分享观点。李干博士以万德科技与哔哩哔哩的案件为例,提出关于竞争劳动者群体的判定,无论是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出发,都只是法官站在特定的时间节点上做出的静态判断,进而指出静态判断存在难以预测未来发展的问题,引发与会嘉宾深思。赵永桥律师认为关于竞业劳动者群体的判定在司法审判中是没有统一标准的,法律从业者在实务中唯有尽可能多的收集对己方有力的案例和证据,呈现事实,寻找到利益平衡点,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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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人积极参与和提问,周开畅律师与参会人员就竞业限制制度在实务操作中的困境、辞职预告期约定的效力、如何寻求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就业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以及辞职通知期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等问题进行了答疑互动,董保华教授、周开畅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从业经验对问题作出了专业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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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做了精彩总结。董教授围绕本次研讨会主题竞业限制制度,在总结中谈到继续性合同、预告期制度、竞业限制的目的、合同约定、补偿机制以及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为大家理解和实施竞业限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董教授还表示,劳动法律师更了解社会生活,可以从朴素感情上升到共识,希望通过会议,搭建学习交流平台,进一步提升专业度,进而可以在社会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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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陆胤致闭幕词。陆会长指出今年是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我国劳动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希望借此契机,劳动法律师们能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进一步推进劳动法律师的专业形象,为未来的业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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