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律师建议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的提案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采纳

发布时间:2020-11-12

魏青松——始终坚持在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的争议解决律师

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年10月21日,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律师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实害犯)”修改为“情节犯”的提案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采纳。

提案由来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魏青松律师在二十余年的执业过程中涉及到大量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该提案的灵感就源自于魏律师接受咨询的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家拥有约10万名员工的巨型企业,斥巨资研发了一项技术,并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该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然而,“家贼难防”,企业一位工程师在离职之时,违规使用U盘复制带走了该项技术。案发后企业感受到潜在的巨大风险,如果这位工程师将该项技术在网上发布或出售,会给企业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但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起点是必须要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或以上的财产损失。因此,该工程师虽有盗窃行为但因尚未造成企业的实际损失,故无法入罪。

商业秘密的关键性质在于其秘密性、公众领域的不可知性,一旦被不当或违法披露,对企业、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将造成不可控的伤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信息通讯的迅猛发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非法披露、使用和扩散商业秘密可能不费吹灰之力,即使没有造成损失,这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的威胁,且持续的未知状态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无处着力,还会严重加大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而挫伤社会整体创新的积极性。现行规定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应具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等法益侵害结果的要求,可能无法契合目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范是否继续坚持“无后果不成立犯罪”的结果犯(实害犯)规制路径需要重新斟酌与审视。

“是否可以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对现行法律予以修改,拓展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维度,形成以情节处断而非以数额定罪?”萌生此种想法后,魏青松律师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法律法规和参考案例,特地与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洪兵老师多次请教交流,最终形成了这一提案: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即将该条中“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是将本罪由“结果犯(实害犯)”修改为“情节犯”予以规制。于此,不仅从立法设计上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而且能够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以共识之力助推科技进步。

提案落实

201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提案予以答复(法工委函﹝2019﹞168号):《刑法》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就该提案提出的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的意见,将在刑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仅仅时隔一年,该提案建议内容就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良法与善治”。当得知该提案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采用,魏青松律师感到非常欣慰。这不仅是对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踊跃建言献策的肯定,也是为促进社会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更是贯彻总书记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重要指示。魏青松表示,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和一名法律人,要继续为新时代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继续贡献添砖加瓦、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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