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律师为东航股份公开发行103亿元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16-09-08

2016年9月6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6)2002号”《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东航股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3亿元的公司债券。

东航股份前身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于1988年设立。1995年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进行分立重组,经国家体改委批准东航股份于1995年4月14日正式成立。1997年2月,东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156,695万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代表H股的ADR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同年10月发行30,000万股A股,其中27,000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航股份是国内首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航空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本次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103亿元(含103亿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购买飞机、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及兴业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东航股份此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律师,本所合伙人李源律师、吴冬律师、朱亮律师及律师张奇为此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项目由张奇律师全程经办,深得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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