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载砥砺前行,跨世纪大案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6-07-15

近日,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青松律师代理的美国艾利丹尼森(Avery Dennison)公司与台湾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终于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程序历时18年,诉讼标的额总计接近4亿人民币,跨越美国、中国台湾、中国大陆等多个地域,涉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个案件。由于本案案情非常复杂且历时久远,各方当事人都聘请和更换过多位律师,而魏青松律师幸运地成为唯一一位由始至终为委托人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律师。魏青松律师及其合作律师团队凭借其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促使法院驳回了本案原告台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地维护了艾利丹尼森公司的权益。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特殊的复杂案件——

本案所涉事实发生的时间久远,涉及的地理区域范围很广。台湾公司最早于1998年底在江苏高院提起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起诉。艾利丹尼森公司提起反诉。2004年台湾公司以证据收集困难为由申请撤诉,同年4月又在佛山中院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丹尼森公司在华子公司以及佛山的销售商提起诉讼,佛山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台湾公司通过增加诉讼标的,案件被移送到广东高院。2005年6月6日,台湾公司向广东高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04年10月,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在江苏高院以台湾公司涉嫌恶意诉讼、侵害商业信誉以及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台湾公司。台湾公司对此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提起管辖权异议。2005年7月,艾利丹尼森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2005年11月,江苏高院裁定将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起诉移送到广东高院。2006年11月,广东高院作出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艾利丹尼森公司不服,于2006年底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15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将上述两案移送江苏高院合并审理。在最高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中,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不延及产品”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该管辖权异议裁决还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类别案例之首。

2009年10月,江苏高院立案受理了本案。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台湾公司等起诉艾利丹尼森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侵害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 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 台湾公司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 台湾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4. 涉密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5.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高院经过数次证据交换、听证、庭审,终于在2016年6月底出具一审判决。在该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台湾公司等关于艾利丹尼森公司所谓非法骗取、非法披露以及非法使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指控不成立,一审驳回了台湾公司等的全部诉请。在本案一审审结之前,艾利丹尼森公司与台湾公司之间在美国以及中国台湾的诉讼程序均已终结。

 


魏青松律师团队专注于重大商事诉讼、重大商事仲裁。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家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商事案件,为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及中国政府机关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勤勉、娴熟而充满挑战的魏青松律师团队已经在国内外商界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和评价。2015年9月,魏青松律师还荣获《亚洲法律事务》(“ALB”)2015年“客户之选:最受青睐的20位中国顶级律师”(2015 Client Choice Top 20 Lawyers in China)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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