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吴冬律师就“乘客打点滴坐飞机被拒”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

发布时间:2019-05-30

近日,包括央视在内的媒体报道了一起病人打点滴坐飞机看病遭机长拒飞的事件,在从昆明到成都的该次航班上,一位胰腺炎患者因就医需要在家属陪同下挂着点滴登机,因机长拒绝起飞致飞机晚点六小时,这一消息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强烈关注。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律师为此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担任上视“夜线约见”栏目特邀嘉宾,针对“打点滴坐飞机被拒”发表法律观点。

采访中,吴冬律师认为就目前已知情况来看,尽管《民用航空法》第45条规定,“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但此次事件中的患者非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会对其他乘客、机组及飞行器带来致命的威胁,该患者经过了机场的安检、值机等多道关卡,顺利换取登机牌并走绿色通道优先登上飞机入座,同时机场医疗人员也认为该乘客可以乘机,故机长拒飞的这一处置有欠妥当。吴律师表示,大多数国内外航空公司规定,只要病人持有医生出具的能够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即可登机,此次涉事的航空公司所发布的乘客须知内也有此条规定。对于病人能否乘机的判断应基于相关疾病治疗医生的诊断。

吴冬律师还表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除了《民用航空法》,还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合同法》第289、29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且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吴律师认为,如若患者乘客在航空公司的劝说下还坚持乘机,航空公司可以充分告知风险,由乘客承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后,航空公司可以同意其乘机。届时,一旦出现任何意外情形,航空公司即可以免责。最后吴律师建议有此类情况的乘客在购票时应当向航空公司进行预先申报,获得确认后再乘机。

吴冬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二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为众多外资公司和知名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合资、收购、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备受业界关注的航空运输案件,有的还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吴冬律师经办过的重大非诉法律项目有:为东航股份公开发行103亿元公司债券和1800亿海外韩元债、5亿新加坡元债以及500亿日元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东方航空收购上海国际机场宾馆日方股权项目、白猫集团与和记黄埔10亿元标的合资增资项目、统一企业收购上海汇源项目、光明食品集团向美国宝洁以18亿元出售上海吉列公司股份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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