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汇业魏青松律师建议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9-03-07
2019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拉开帷幕。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魏青松律师再次参会履行委员职务。
会上,魏青松律师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魏律师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即将该条中“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是将本罪由“结果犯(实害犯)”修改为“情节犯”予以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创立,对于商业秘密起到了基础的刑事保护作用。但是条例规定表明,如果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没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魏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道:“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信息通讯的快速发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传送、扩散他人商业秘密已经越来越容易,即使没有造成后果,实际上对于商业秘密仍存在巨大的威胁,且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处于浮动、不可知状态。这会严重挫伤社会的创新性。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而本罪成立应具有‘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等法益侵害结果的要求,可能无法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所以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范是否继续坚持‘无后果不成立犯罪’的结果犯(实害犯)规制路径需要重新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