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浪潮下股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要点

发布时间:2024-12-11

文 | 傅朗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俗语云“事物总是沿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运行”。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十余年的认缴制导致巨量资本处于长期待缴状态,新公司法一声令下,待缴变为限期实缴。

当下,如留心观察,会发现减资公告在报纸上层出不穷,减资仿佛成为了大趋势与新浪潮,成了股东避免实缴不能的利器,这是法律规则在无形中指引着人们的行为。

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但是减资之“热”会不会变成减资之“闹”,由“喜剧”转“悲剧”,就是理性的法律人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就以股东视角分析减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尝试性提出几点应对方案,以供读者参考。

二、减资方案分析

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新公司法将减资分为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也被称作实质性减资与形式减资。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公认的分类不甚严谨,会引起认缴出资减资的归类混乱,因为它本质上属于实质性减资,但又不导致公司净资产流出,财务账册并不记载认缴资本,当然这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就一笔带过了。

(1)普通减资方案

普通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相应金额返还股东,造成公司净资产流出,或虽未返还股东财产但豁免股东未来出资义务的行为。

普通减资会引起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其减资程序要求严格,须历经作出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公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办理减资登记等程序。

(2)简易减资方案

简易减资,指公司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以亏损数额为限,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简易减资既不向股东返还财产,亦不豁免股东未来出资义务,其本质是利用减资途径用法定资本金补亏,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其程序性要求简单,主要是进行减资公告。

两者相较,走简易减资程序宽松,但适用条件严格,实践中占比较小。普通减资则宽进严出,进入门槛低但过程要求高,被股东当作规避出资义务的利器,是法律风险高发的领域。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均指向普通减资类型。

三、股东法律风险分析

(1)减资行为无私密性,过程终生留痕

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有同等损害的行为相比,减资行为的全过程都要阳光化运行,在报纸或企业信息系统公开,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不仅全部流程公开透明,且过程性文件完整可查。

从债权人视角看,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的是,追究股东减资责任并无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的基础债权只要尚在时效期,其有权在任意阶段追究股东违法减资的责任。债权人可选择一并起诉,可另行起诉,亦可申请执行追加,甚至可以在发现线索后请求恢复执行,堪称对股东的终身追责。

(2)带病减资叠加程序瑕疵,为减资的常态

当下的股东减资潮,目的性与指向性不言而喻,主动选择减资方案的公司,其共性是资产负债率与认缴资本双高,而双低的公司很少主动选择减资,因为公司责任资产充足,并无股东被债权人追责的风险。

减资的目的性决定了其程序瑕疵的常态化,其中未通知或未全部通知债权人是重灾区,程序性缺失与瑕疵均会导致减资无效,继而引发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理论上,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公司需逐个进行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仅适用于无法找到或尚不明确的债权人。而实践中,公司往往难以辨别二者界限,混同使用,选择一股脑地公告通知,这是减资无效最常见的类型。

如在(2021)沪民申31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受通知的债权人,不以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必要,也不以债权数额明确为前提。从生效判决结果来看,某装饰公司减资前并未与原告结算完毕,而某装饰公司在能够与原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而是登报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亦使原告丧失在某装饰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法院最后判定减资股东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3)诉讼对手举证责任轻,胜诉率高

根据《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减资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3)》统计,在涉及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诉请减资的股东、作出股东减资决议的非减资股东对“对某判决书确定的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请的占比高达70%,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占比25%;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占比4%。

从以上统计结果看出,公司减资过程中,作为股东减资诉讼对手的多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其对减资股东发起的诉讼案件,胜诉率远超一般民商事案件。根源在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很轻,其无须提交难以获得的内部证据,主要证据均来源于减资股东主动公开披露的文件,证据的三性也难以推翻,至此原告的高胜诉率也就顺理成章了。

四、风险防范要点

(1)谨慎选择减资方案,是应对风险的第一要义

套用投资界的一句话,较为应景,即“减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有人会质疑,如此是否因噎废食,特别是股东对减资失败有预期时,质疑声量会更大。

个人认为,决策的首要风险是信息不对称,利弊分析应排在第二顺位。在对减资的法律风险认知不充分时,谨慎选择才是理性的,正如前文所述,减资的绝大部分风险只能事先防范,事后弥补的难度极大。

有观点认为,当股东对减资不成有充分预期时,股东承担的也只是出资范围内的责任,是其固有风险,并未实质上增加股东风险,而一旦闯关成功则获益巨大。若纯粹从股东视角看,该观点看似无可指摘,但新公司法新增了违法减资下的董监高赔偿责任,即责任主体扩大了,损失范围亦不明确,而目前我国有限公司运营的现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非常态,即股东往往兼任董监高职务。此时,从整体视角来看,选择该方案就不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了。

(2)选定减资方案后,严格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一旦选定减资方案,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执行,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减资:

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董事应尽到相关忠诚勤勉义务,选择的减资方案应当准确,不能将普通减资程序简易化处理。另外,持有不同意见的董事应在决议过程中提出异议,并计入会议记录。若董事会仍通过该决议的,个别董事可书面向股东会反映该异议情况,并做好记录保存工作。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应合法合规,减资方案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公司章程有更高比例要求的,按照章程记载的比例进行表决。

监事的监督:为避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建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与股东会,并发表质询和监督意见,监事对减资事项有异议的,应计入相关会议记录,以便日后备查。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主要涉及到董事与高管责任,相关责任主体应确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通知与公告:应当通知的债权人范围为已确定的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与存在争议债权,还包括决议后至办理变更登记前新产生的债权。在履行具体的通知义务时,不能以公告替代通知,要尽量书面通知每个债权人。

五、结语

以笔者欣赏的一段话作为结语,以飨读者:

“一半时间里我是思想者,另一半时间里我是一个理智的实践者。我对学术问题保持理智和务实,对实际问题保持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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