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处置债务的陷阱——企业破产重整安排之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24-07-26

文 | 杨迪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评论:企业资不抵债提前进行资产转移毫无法律风险?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的哪些资产处置行为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被申请破产后债务人资产的清偿顺序?破产后债务人员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以下通过案例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案例引言

A集团公司收购了B集团公司,鉴于过去一年收购后的整体经营情况,对A集团下属所有公司(包括B集团公司过去所属子公司)进行盘点后,发现有部分子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短期内可能无法改善业绩情况,且可能对集团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影响,遂决定对集团下属业绩经营不善的子公司做破产重整安排处理。

经筛选后,集团公司挑选了十几家经营不善的子公司,并对这些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盘点,经考察后对这些子公司旗下的资产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了处置或剥离。在剥离这些子公司的资产后,部分子公司仍有员工及债务存续,另还有潜在的收购前隐藏问题,例如之前B集团公司长期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及隐藏债务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且为避免后续暴露出更多的收购前隐藏问题,A集团下子公司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部分子公司作出了停工待岗的决定。部分子公司员工不同意协商,诉至法院;部分子公司债权人因合同违约诉至法院。员工及债权人胜诉后申请执行,而子公司并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介入后发现这些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这些子公司的资产基本在1年之前已被处理或剥离,从法律程序上若未发现有恶意转移资产的证据,则难以撤销这些资产的处理或剥离行为。以下从法律规定角度进一步解读案例。

二、企业被申请破产前的哪些资产处理行为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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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发现有可撤销的资产处置情况,法院是有权予以撤销的。但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合理价格进行了资产转让或处置,且子公司所得价款与集团母公司以往到期债务(可以是对集团所负债务)进行了抵消,或者在一年之前资产以合理价格予以了处理,那上述的资产处理行为在被认定是真实且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三、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债务顺序

公司被申请破产后,破产管理人会介入清理债务人资产,而在过程中会产生破产费用,破产企业资产被清理出来后会根据如下情况及顺序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破产后员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于员工的正常工资支出属于不可撤销范围的,但是若无法在破产清算处理过程中清理出足够资产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那很有可能最终无法获得相应资产赔付破产前员工应获得但未获得的工资或赔偿。

总体而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剥离、转移行为,特别是债务人针对其关联企业的债务偿还、债务抵消行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支持性材料,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应撤销的侵害债务人资产的行为,确保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采取优化组织架构和资产规避债务的情况逐渐增多,作为债权人如何提前洞察债务人经济情况,尽早采取措施保全债务人资产以防债权人资产转移成为追偿债务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债权人可以通过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如下情况以防债务人转移资产或采取其他措施规避债务:(1)债务人异常减资行为;(2)债务人存在重大资产处置或转移行为,例如土地、房产出让;(3)债务人大量优化员工;(4)债务人在短时间内司法纠纷案件增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成为执行债务人在中国财产的依据。裁定承认和执行上述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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