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探究——以“丧失生育能力”为例

发布时间:2024-06-26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以“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为出发点,目前已成为法院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经济收入、抚养意愿等因素固然是影响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但在《民法典》基本原则框架下,其他要素都无法直接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当然,法律在明确规定之前,也赋予了作为当事人的父母充分的自主权,无论是一方抚养、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通常都会认可他们的决定。然而,如果在抚养权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相关争议,尤其是一方或双方认为自己完全具备获得抚养权条件的情况下,比如“丧失生育能力”这一标准。

一、“丧失生育能力”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针对“丧失生育能力”能够获得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一规定极易让人理解为如果离婚时一方失去了生育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分给这一方会更加公平。但这一规定的背后,也并非如字面意思理解这样简单。首先,丧失生育能力是优先考虑的要素之一,并非决定性要素,其次,对于丧失生育能力的认定也需明确,再次,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是否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前提。

如今,医学水平进步,“丧失生育能力”或许并不是永久性的。法院在衡量时,也会了解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方式和动机。同时,一些当事人为了争取抚养权,主动在诉讼中去做绝育手术,故意形成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此又该如何认定?

二、不同场景下,“丧失生育能力”的抚养权归属

(1)男方不能生育,人工辅助生殖婴儿抚养权归属

实务中,典型的案件模型是男方无法生育(如无精症、少精症等非绝育手术导致的疾病),经夫妻双方协商,通过精子库和三次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其后共同抚养。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而发生纠纷。

此类情况下,综合子女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结合男方的生育情况,子女有归男方抚养的可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若夫妻双方均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抚养权如何倾斜

实务中出现过男方精子活力没有达到正常标准,女方也患有卵巢疾病的案例,最终经过辅助生殖手段,育有一子。在离婚时,法院针对夫妻两人无法生育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发现夫妻两人通过正常方式确实无法生育,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丧失生育能力。因此,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成长情况进行了判定。

如前文所述,目前医学水平发展迅速,疾病的治疗手段逐步提高,因此,当“丧失生育能力”成为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理由时,法院会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大致包括遗传性疾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孕不育相关疾病,如男性精子质量下降、少精症等,以及女性输卵管堵塞、多囊卵巢综合征等、生理功能障碍、精神方面的疾病等。除不孕不育疾病、生理功能障碍属于对抚养权有“正向作用”的条件外,遗传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甚至属于“负面作用”,如果一方存在前述情形,则原则上“一票否决”,不再考虑将孩子交由其直接抚养。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判意见(上海高院2024-03-11《3张清单理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思路》),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不应支持其直接抚养子女。所谓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并非指所有传染疾病或重大疾病,而是指会长期影响到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子女可能造成侵害的疾病,比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二是行动不便,无法照料子女起居,比如瘫痪。对于子女是否不宜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综合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实际生活状况等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三、司法实务中,抚养权归属的判断维度

实务中“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法获得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即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不足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不适合抚养。因此从抚养权优势角度来说,需要从三方面进行准备:

1.具备“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条件。首先子女年龄有法定归属原则,其次子女意愿也很重要。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三,子女生活环境也是法院衡量的基本要素。

2.“丧失生育能力”在抚养权获取中是有助于提升父母抚养能力的因素,法官对双方抚养能力进行直观的比较,从而得出哪一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优于另一方。除生育能力外,受教育程度、独立居所、经济收入、亲属协助情况也是起到正向作用的因素。

3.除前文所述,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抚养权以外,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恶习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均无法获得抚养权。

虽然“丧失生育能力优先考虑”这一情形的“优先级”有所降低,但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这一情形的准备还是尤为重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医疗证明等方面进行有效证据提交;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做绝育手术,这并不值得提倡,而且在诉讼中也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结语

由于离婚后父母的生活状态发生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建议大家走出丧失生育能力就能直接获得抚养的误区,在婚姻走到迫不得已的阶段时,也能理性考虑抚养条件,从子女的成长出发,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时,首要考虑的是确保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法院有其三维度的评估体系,“丧失生育能力”是考虑的正向因素,除这一正向因素外,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抚养同样会进行判定,最终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找到一个“最优解”。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