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为美国杰出人才的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6-11-08

文 | 温勇 汇业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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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及,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业内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对于特殊人才移民申请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但是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要满足曾经担任“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及“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裁判员或评委委员”这两个条件并非易事。那么对于他们而言,移民局所规定的条件中哪些是比较适合他们的呢?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在移民法所列出的十个条件中大多数申请人比较有可能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学术文章;

2.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3. 其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大多数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都发表过不少专业学术文章或出版过专业著作,表面上比较容易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实际上移民局对专业著作或文章的影响力是有一定要求的。一般来说,仅仅达到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出版物水平的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是不够的,移民局通常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该出版物在专业领域内享有盛誉,或是被其他出版物所借鉴,或者广泛被同领域其他出版物所引用。因此,如果申请人的著作是自费出版的,那么是不具有证明力的。更进一步说,如果引用其著作的出版物中对该著作没有评价而只是简单的引用,或者只是在索引中列举出来,也是不能证明其著作的影响力的。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就应尽可能的把能够证明其在学术领域重大贡献的材料都提交上去,这样就会大大增加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第二个条件是要证明申请人“在其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要证明这一点,通常提交的证据都是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专利。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用发表文章的数量或仅仅说明文章具有原创性来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的。移民局在审查时同样会强调该文章在该领域的影响力是否足够。因此,在准备材料时除了需要陈述该文章的原创性及正面的贡献外,还需要通过一些其他材料来证明该文章的影响力大于同领域的其他文章,比如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刊物对该文章的评价或权威人士的评价、专家的意见陈述以及同行的推荐信等等。至于专利,并不是所有的都符合移民局的要求,移民局会对专利的重要性进行审查。因此,在提供专利的相关材料时也需要说明其重要性。

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证据都是申请人已经取得的成就,也就是说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一方面这些开创性成就必须是在申请提出之前的,申请提交后的成就与本次申请无关;另一方面申请提出之后才有的证明其成就的证据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

最后一个条件,申请人的“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这个条件主要是证明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的,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作了说明,此处就不再赘述。

总之,对于广大获得博士学位并发表过不少文章的中国学生或学者来说,从这几个条件去考虑准备申请材料相对而言要容易一些。对于其中成就特别突出的申请人而言,能够具备其他的条件当然是更有说服力,也更有助于其移民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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