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超日债”债民在超日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4-07-08

据媒体报道,6月14日,“11超日债”的保荐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协办单位在上海文化广场举办的主题为“非赚不可”的雪球嘉年华活动却引来了众多“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民”)拉着“非赔不可”的横幅针锋相对的抗议,让人啼笑皆非。据笔者所知,现已有大量“11超日债”债民陆续委托了律师维权。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完成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已经开始。债民以及代理债民维权的律师一定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是:债民在超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笔者现在为您做如下解答:

一、中信建投与债民谁能参与破产重整程序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部分规定:“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破产的法律程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又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破产的法律程序;……”。

由上可知,中信建投只能在得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委托授权后才能参与超日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否则无权代表债民进行任何表决。《会议规则》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部分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 50%以上(不含 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根据《中信建投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17时,本次会议筹备组收到的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仅占未偿还面值总额的21.70%,考虑到目前对中信建投的极度不信任情绪在债民中快速蔓延,最终是否能由中信建投代理债民参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表决着实前景堪忧。

二、债民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三种可能

若中信建投无法成功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授权,则须由债民或其代理律师直接参与超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超日公司或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需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将依照下列债权分类:“(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债民应列入担保债权人组

根据中信建投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超日公司2011年公司债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3年度)》第四章对债券担保情况的表述,超日公司2013年6月28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债券补充提供担保,担保的资产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董事会决议事项。据此,若超日公司确实为债券设立了有效担保,债民作为超日公司上述资产的担保权人理应在债权分类中归入担保债权人组。

但有趣的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在学术界,担保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期间,委托人(超日公司)是否已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予受托人(中信建投)是存在争议的。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在超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前,信托不会终止。意味着,上述担保财产目前是否能界定为超日公司的特定财产由债民享有担保债权也就扑朔迷离了。而担保权人在破产法中是享有别除权的,其受偿顺序绝对优先,债民手中债券的受偿程度将因其是否能列入担保债权人组天差地别。不过,笔者注意到,《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在本案中,信托财产(担保财产)的委托人超日公司在信托合同关系中应是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最终走向仍是作为超日公司的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信托财产所有权最终回归超日公司。因此,笔者倾向于,应将债民列入担保债权人组以担保财产优先清偿。

2. 超日公司设立的担保有可能被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11超日债”本为无担保债券,超日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担保事项。需注意的是,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6月26日,若超日公司确实为债券设立了有效担保,必定是在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也就是说,超日公司对无担保债券提供财产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据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超日公司当时确实存在违约可能,有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追加担保的正当性,管理人可能不会行使撤销权。若被撤销,债民将直接被列入普通债权人组。总之,撤销权是否行使需要从社会稳定、债券持有人利益与全体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多方面问题上综合考量。

3. 超出担保物价值的未受偿部分应列为普通债权

根据中信建投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超日公司2011年公司债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3年度)》第四章对本期债券担保情况的表述,个别作为担保物的机器设备未能追回、部分担保物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作为担保物的应收账款绝大部分未能按时收回。可见,即使管理人未撤销超日公司设立的担保,债民的债权也很难在担保物价值内全额受偿,超出担保物价值的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应列入普通债权按照债权额比例统一清偿。

总体看来,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异常复杂与艰难的过程,但是对上海地区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机构来说却是一个难得的成长机遇。笔者将密切关注其进程与大家一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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