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看过失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5

文 | 魏巍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引言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宝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宝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174元。被告人张庆宝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庆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张庆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 水印版.jpg

该案引发网络吃瓜群众的讨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是我们每个居民都可能面对的问题,小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入户充电、随意停放也司空见惯,而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是不是就要面临刑责,当你晚上和朋友们吃着火锅唱着歌,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一觉醒来是不是就要进去了?这种不安感、危惧感笼罩着我们,怎么停放充电才能做到不发生火灾事故,怎么样才能做到即使发生了火灾事故,我们也不用面临刑罚?笔者从失火罪的过失认定展开,结合已有判例,揭示我们的注意义务。

一、失火罪的定义

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追诉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过失犯罪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不管出于哪一种过失,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使没有查明行为人究竟有没有预见,或者是否真的轻信能够避免,都应认为它具有过失犯的可能性。比如,我们在家里给新手机充电,结果起火引发火灾,因为对新手机起火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不存在过失。但是如果手机充电后发热严重,我们仍然将其扔在床上充电,并出门遛弯,那么应当认定有发生火灾的预见可能性,即存在过失。

二、失火罪是否必须以违规为前提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按《消防法》予以行政处罚,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按失火罪追诉。那么是否意味着失火罪与“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样,区别仅仅在于造成的结果不一样?

刑法中有些罪名以违反规则为前提,如交通肇事罪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失火罪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行为表现是过失,并且达到了刑法上的结果,就可能构成失火罪。但是从《消防法》的理解上,“过失引起火灾”又似乎和失火罪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张明楷认为单纯根据是否违反规则来判断有没有过失是有缺陷的,因为规则只是一个抽象的指导,不可能十分完备,还有些规则特别灵活,难以判断,特别是如果承认不成文的规则存在,则更难以判断。

照片 水印版.jpg

回到北京通州的这起火灾,被告人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给蓄电池充电,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告中使用了“相关管理规定”的表述,也指出张庆宝自2021年7月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行为。笔者翻阅各类消防法律法规,仅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找到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条并未禁止室内充电。同时公安部2017年《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也有类似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该《通告》的法律效力暂且不议,从内容上看,也并未严格禁止室内充电,也仅仅是尽量不在室内充电。目前也尚无法从已有的内容中了解“相关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从现场照片来看,火势是从通过阳台向上蔓延的,阳台本来是纵向防火分隔措施,但是居民将阳台封闭后,阳台内又设置了较多的可燃物,使得防火分隔的措施被破坏,火灾得以蔓延,这些因素交叉在一起,构成了认定张庆宝对发生火灾和蔓延的预见可能性,即认定张庆宝存在过失,绝不仅仅如网络所说,将电池带回家充电即有过失。

从媒体报道来看,北京在通州火灾后,开展了电动自行车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也不包含室内充电。究其原因一是对居民室内开展检查不切合实际;二是缺少法律依据。

如果认为在规则不清晰或者非常灵活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就不成立过失犯,笔者觉得并不合理,因为它缩小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因此在刑法并未明确以违反规则为前提的情况下,失火罪也并不一定需要违反规则才构成过失,只要有火灾发生的预见可能性,而没有避免,就成立过失。

三、失火罪的判例

笔者在威科法律信息库以“失火罪”为关键字搜索,共命中判决书16280份,在16280份判决书中以关键字继续搜索,结果如下:含“林地”的14126份,含“山火”的3867份,含“上坟”的2112份,含“烧纸”的1932份,含“电焊”的169份,含“切割”的91份,含“电动自行车”的22份,在22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北京7份,上海5份,江苏3份,浙江2份,其余各省均为1份。其中有3份判决书显示起火原因是在室内充电,其余案件均为在楼道、商铺、大厅、车间、楼梯口、室外等公共区域。

这些数字可以告诉我们:

1. 失火罪以森林火灾最为常见,占比85%以上,其中祭扫使用明火是最为常见的森林火灾原因。这一点也是超出笔者认知的,究其原因:森林火灾往往发生在深山老林,不为社会舆论关注,反而城市中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更容易引起人们关注。同时《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禁止性规定,将野外用火直接定性为违法行为,注意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只要造成刑法追诉的结果,就构成失火罪。在实践中,更容易帮助法官对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断。消防法相关规定的缺失也是电动自行车火灾如此之多,却很少被以失火罪追诉的原因之一。

2. 因电动自行车火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发达城市和地区。发生火灾的场所主要集中在楼道、商铺、大厅、车间、楼梯口、室外充电棚等公共区域,发生在住宅室内的仅有3起(不含本文提到的北京通州火灾)。从类案中可以看出,因为法律法规对公共区域的停放充电问题已经做了禁止性规定,因此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3. 仅有的3起室内充电也有相同的过失存在:

梁峥失火案,在室内客厅充电造成合租的另一人死亡;

孙宣强失火案,在房间内充电,造成同一房间的另一合租人死亡;

管五营失火案,在房间内充电造成另两名承租人死亡。

以上除管五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余两名均按情节较轻判处。三起案件均存在合租情况,对于合租住宅虽然属于民宅范围,但是仍然应当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对于合租人来说,客厅就是属于公共空间,而不再是室内私人领域,因此有发生火灾的预见可能性。

4. 大多数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均有电池改装、车辆改装,违规拉线、违规停放等行为。如卢某失火案中,卢某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经过改装后的电瓶仓里放了两块非原厂电池,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口的空地上,发生火灾后烟雾蔓延进楼道,导致逃生的三人死亡。同时公诉机关还举证《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证据,以证明卢某的改装行为违法,因此即使卢某没有停放在楼道内,三名死亡人员盲目逃生的方式也有错误,但卢某仍然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各种风险因素渗透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高速公路的事故的风险、生产作业中的风险、体育运动和娱乐中的风险等,如果对这些风险均加以禁止,整个社会将陷入停滞,难以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也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填补了我们短途出行的需要,不可能完全加以禁止。为了社会的发展,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得不有意地对一些风险加以允许,这些风险就是法所容许的风险。

总的来说,把电动自行车火灾以失火罪追诉,裁审机关仍然是持谨慎态度,从构成要件上来讲,首先是存在过失,即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预见可能性;其次是有责性,即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和防范义务;最后是危害结果,即是否造成了需要刑事追诉的结果。缺少任一要素,都不可能构成失火罪。

笔者建议

一是建议尽量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规定和标准,让裁审机关有更明确的认定参考,也让居民能更清楚遵照。

二是建议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要求,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空间停放充电。

三是居民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电池、电机和控制器,不得停放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定期进行清理和搬离。对于违规销售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也要依法予以查处。

最后,对于可拆卸式电池是否可以拿回家充电的问题,笔者认为电池也是电器,消防技术标准对于锂电池定性为可燃物,不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法无禁止即可行,当然可以拿回家充电。正如前文所述,张庆宝的过失绝不仅仅是将电池带回家充电。笔者曾在消防部门从事多年实务,从经历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来看,几乎每一起电动自行车火灾都和电池改装有关,建议居民购买原厂电池和充电器,应注意不要在有可燃物的场所充电,并设置限时充电装置,且家中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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