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颁布,融资租赁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

发布时间:2022-03-02

文 | 毕英鸷 陈超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2017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动向。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责任。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职责移交银保监会。《通知》结束了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分别由商务部、银保监会分头监管,且规则不统一的局面,极大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平衡了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展业环境,但同时也预示着融资租赁行业强监管时代的来临。

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后几年间,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据《办法》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发布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力图对辖区内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第十一条中,有关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定,引发了行业内极大的争议。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跨省展业”,《条例》并未明确进行规定。是否只要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一方所在地、租赁物抵押地等只要与业务有链接的任何一个地点在注册地辖区?还是必须全部都在辖区?

其次,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各地监管机构高度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以及现代企业高度互联网化的展业模式等因素,实务中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均在开展跨省业务。因此,如果不能进一步明确或是调整监管态度,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着非常不确定的监管压力,从而严重限制行业的发展,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流动。为此,汇业融资租赁团队也针对《条例》内容,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发送了对于《条例》的建议和意见。

二《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发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下称:《规程》)。

(一)《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依照《规程》,监管对象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及人员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利润、业务情况、季度报表等等。监管机构应当收集整理辖区内企业资料,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制度,并向银保监会报送信息。

《规程》简化并且统一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的内容,对比几年间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融资租赁公司报送材料的压力。

(二)《规程》中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跨区域执业的内容

《规程》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业务营销、属地租赁资产风险管控等职责,其收支、财务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控,多数无独立财务会计核算,无独立会计报表,无法填报相关非现场监管数据。按照法人监管原则,《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下称: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又进一步明确:《规程》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发布,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

对此,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统一归属总公司所在地监管机构管辖,这完全符合法律逻辑和监管现状,但是《规程》中有关SPV的内容却颇有内涵。常态化监管之后,融资租赁行业将进入有序的发展阶段,前期一些过于严苛的,临时救场监管措施,也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放开。因此,未来是否会放开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是否允许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SPV来突破《条例》中对于跨省执业的限制,高度互联网化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如何开展这些问题,值得行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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