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部最新发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罪犯被公正执法将成为监狱与公众之间的正面博弈

发布时间:2022-03-02

文 | 贺喜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1年10月1日,司法部发布且施行了《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同时废止了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这一重大变革,对全国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预示着国家和人民对监狱工作逐渐重视的程度,更加意味着监狱工作在法治社会治理中起到不可忽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合法实现为罪犯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监狱的法律顾问,如何实现规范执法、合规处理舆情等时代性目标任务。

一 罪犯群体应该受到公正的执法和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

被羁押在监狱的罪犯,系触犯刑法未被执行死刑的群体,他们除判决时附加终身监禁的条件外,理论上迟早都会回归社会。自由刑也是现代人类社会普遍施行和认同的刑种。监狱并非法外之地,民警、罪犯均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更应该赋予罪犯近亲属、社会公众监督监狱执法的权利和告知监督监狱执法的途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多处体现了这一法治思想,继2015年4月司法部发布施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来,再次体现了司法部提高监狱工作法治要求的决心。

二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的重大变化,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廉洁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律师服务罪犯家属、监狱法律顾问提供了国家规定层面的依据

1. 责任制与监督体系的完备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七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计分考核工作具有监督权,是司法部首次提出的新观点,这一重大变化对于监狱工作的影响毋庸置疑。计分考核工作将成为监狱民警监管改造罪犯的执法依据,也将成为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监狱执法公正进行监督的评判依据。

作为律师群体,结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可向监狱或检察院提起狱务公开的请求,似乎已经有法可依。特别是监狱应当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监狱可依据罪犯近亲属的申请,告知近亲属“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为罪犯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向与途径。

2. 新增等级评定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变革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

第十条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八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结果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意见,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三十八条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1)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2)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3)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4)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计分方式与结果运用的公开化,充分体现了司法部将从根本上杜绝“人为因素”影响罪犯考核客观公正的坚定决心;也更加凸显了各监狱制定《罪犯加扣分细则》需要秉承奖惩分明,分化明显等基本原则的意图;同时预示各监狱在罪犯的日常考核中,将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运用,严格控制优良群体的比例等监管政策的调整。

新增入监教育期间计入加、扣分,以及看守所期间加、扣分纳入第一考核周期的计分,也是此次计分考核工作的重大革新。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短刑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机会;同时,调动了新犯入监后迅速适应环境、进入角色的改造积极性。联动看守所考核是监狱工作的创新与突破,笔者认为是解决因程序原因长期羁押看守所的罪犯挣分起步晚的公平之举。

等级评定的运用,是此次新计分考核工作变革的重中之重,是司法部优化减刑假释刑事政策的有力举措。对比新旧计分考核工作,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一个考核周期届满以后,评定为积极,或合格且每个月不低于基础分的,扣除600积分才能予以转化为一个“表扬”,而以前是只要满600积分,均予以转化为一个“表扬”;(以前积极改造的与消极改造的,只有减刑、假释快与慢的区别,而新计分考核规则下,可能就是减刑、假释能与否的区别!)

(2)积极等级的评定具有人数和占比的限制,奖励形式有获得表扬和物质奖励双重激励的区分;(积极改造的与消极改造的,除开在刑事奖励政策下的区别外,在物质奖励方面也有了明显的区别!)

通过等级评定工作的引入,罪犯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奖、罚的标准,从考核结果的运用区分了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群体的处遇,进一步强化了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功能性。

作为律师群体,服务罪犯家属或作为监狱法律顾问单位,应该对监狱考核罪犯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解,可协助家属对监狱考核进行监督,更可在监狱制定考核细则等文书文件方面提出专业有效的法律意见。

3. 考核程序及规则的优化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计分考核工作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罪犯加、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三十六条  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管教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考核结果复查、复核程序,由来已久,再次划重点的原因是对法治建设高速发展当前形势的重新重视,是强调程序合法重要性的必然举措。监狱中,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考核必定是服刑人员最为关注的规定,没有之一。那么民警在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将决定服刑人员对自身考核结果的认可程度,也直接影响监狱监管改造稳定态势。

笔者认为,民警的执法素养不断提升是时代推动的结果,罪犯及其亲属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时代推动的结果。作为律师无论是服务罪犯亲属还是作为监狱法律顾问,都应该准确把握程序正当、程序合法的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三 监狱机关顺应时代进步,更新惩治罪犯、改造罪犯的手段,势在必行;民众合法关注、监督罪犯的刑罚效果、社会效果,亦是无可厚非;良性的法治环境是国家与人民共同期待的目标

对待在押罪犯的态度,是国家法治先进与否的体现,刑罚的惩处机能与改造机能应当并驾齐驱,面对触犯刑法的人群,努力让其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机关的使命与责任。国家的态度,法律的威严,在罪犯及其家属面前呈现的公平、公正,才是指引罪犯步入人生正道的明灯。

所以,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罪犯的权利将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罪犯的刑罚体验,也将是深入骨髓的难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我们将迎来更多专业方面的服务需求,也将探索更多领域内的业务开拓。不断学习,强化业务水平,是我们不变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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