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的困局与出路:2021年上海市遗嘱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的修订,弥补了很多《继承法》时代的缺陷,让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了更加严密的依托。遗嘱形式的增加、遗嘱信托的认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废止等等,都在顺应着社会的发展。

生活水平的提高,丰富了公众的财产形式。而人均寿命的延长,也让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家庭不断居多。计划生育政策前(1982年前),每个家庭几乎都有兄弟姐妹,如今这批人正在面临比较复杂的继承场面。上海老龄化的问题,从继承的角度也在不断提醒公众,要注意财富传承。

王旭律师团队继续研判2021年度上海市法院公布的裁判数据,剖析财富传承过程中的现状和常见法律风险,为财富传承的困局提供思路。

一、财富传承画像——遗嘱纠纷的基本现状

(一)遗嘱涉主体基本情况:60岁以上为主,男性略多于女性。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基于对隐私的保护,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年龄大部分未公开。而在公开的数据中,被继承人年龄在60~100周岁的涉遗嘱继承案件有33件,占比97.06%。被继承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样本案件只有1件,占比2.94%,这1件样本中的被继承人年龄在四十周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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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性别为男性的样本案件共 117件,占比48.15%;立遗嘱人性别为女性的样本案件共 101件,占比 41.56%;立遗嘱人为夫妻双方的样本案件共 23件,占比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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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子女为主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中,遗嘱对象含子女的样本案件共157件,占比 65.42%;遗嘱对象含配偶的样本案件共 32件,占比13.33%;遗嘱对象含(外)孙子女的样本案件共 25件,占比 10.42%;遗嘱对象含兄弟姐妹的样本案件共13件,占比 5.42%;遗嘱对象含父母的样本案件共 3件,占比 1.25%;遗嘱对象含外甥子女、侄子女等其他亲属的样本案件共 7件,占比 2.92%;此外,遗嘱对象含邻居的案件有 1件,遗嘱对象含女友的案件有 1件,未说明遗嘱对象的案件有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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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涉标的基本情况:以有形财产为主,矛盾聚焦于房产等大额财产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中,涉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 213件,占 76.34%;涉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等现金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 42件,占 15.05%;涉股权、股票、债权、保险、基金、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 16件,占 5.73%;涉汽车、首饰、家具、古董等贵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 7件,占 2.51%;除此之外,样本数据还包括了1件涉及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涉遗嘱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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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形式基本情况:以三类遗嘱形式为主,矛盾聚焦于自书遗嘱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中,含自书遗嘱的案件共96件,占比40.68% ;含代书遗嘱的案件共53件,占比22.46%;含公证遗嘱的案件共77件,占比 32.63%。其他遗嘱形式而言,含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件共3件,占比 1.27%;含打印遗嘱的案件共7件,占比 2.97%;此外,未发现含口头遗嘱的案件。可见在实践中主要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主,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与口头遗嘱作为继承法规定的其他三种法定形式,在实践中较少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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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嘱数量基本情况:以单份遗嘱为主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中,留有单份遗嘱的案件共 148件,占 68.52%;留有多份遗嘱的案件共 51件,占 23.61%;留有夫妻共同遗嘱的案件共17件,占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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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遗嘱效力基本情况:以有效遗嘱为主

2021年度的样本数据中,遗嘱有效的案件共 194 件,占比 89.81%;遗嘱部分无效的案件共 10 件,占比 4.63%,遗嘱无效的案件共 12 件,占比 5.56%。

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包含:

1.立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共 3 件,占案件总数的 1.39%;

2.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在样本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共 14 件,占案件总数的 6.48%;

3.遗嘱人意思表示不明。在样本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共 2 件,占案件总数的0.93%;

4.其他无效的原因(如遗嘱被继承人生前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无法证明遗嘱为被继承人所写等)。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案件达4件,占案件总数的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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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富传承风险规避——常见的遗嘱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一)代书遗嘱的法律风险简析

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名下财产作出处分的重要表现形式,除自书遗嘱以外,最常见的遗嘱类型就属代书遗嘱了。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制度,是为了使被继承人在其自身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行使订立遗嘱的权利。但也正是因为代书遗嘱并非由被继承人本人制作完成,法律才要求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律对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设置了诸多形式,导致其比自书遗嘱的法律风险大很多。由此,代书遗嘱呈现出数量大、纠纷多的特点。我们也遗憾地发现,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正在逐渐增多,《民法典》实施前出现的无效情形,如今依然存在。

1. 遗嘱见证人有数量、身份的限制

【注意要点】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典型案例】(2021)沪0112民初20864号

【案情简介】原告提供代书遗嘱书、录音录像遗嘱。其中,代书遗嘱书的主要内容为某村的房子在袁某3和吉某名下的部分归原告所有,落款处有袁某3和吉某签名(吉某的名字为袁某3代签)捺指印和署期(2016年12月24日),并有代书人金雯静签名署期(2016年12月24日);录音录像的主要内容为袁某3口述如何处理房产事宜,金雯静代书,现场另有原告及其儿子的声音,以及原告为吉某读遗嘱书吉某表示同意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该代书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均仅有一个见证人,且是原告的儿媳,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录音录像中全程未出现见证人的清晰肖像,原告及原告儿子全程在场,多次阻扰、打断并纠正被继承人的表述,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原告陈述,代书遗嘱时金雯静是原告儿子的女朋友,现在是其儿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袁某3和吉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并为此提供两份遗嘱。然其提供的代书遗嘱仅有金雯静一个见证人,且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原告提供的另一份遗嘱中,亦无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故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遗嘱违反了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典型案例】(2020)沪0110民初12040号

【案情简介】本案中,原告提供代书遗嘱,被告艾某4对于其所代书的内容前后陈述不一,遑论被告艾某4所代书的具体内容,各方均确认其中有艾某4代书笔迹,而被告艾某4系艾幼秋的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及代书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刘1虽又提供影像资料一份,但该录像即使作为录音录像遗嘱,亦未完整摄录,未充分显见艾幼秋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办理。

2. 代书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注意要点】建议在代书遗嘱的每一页内容中都签署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

【典型案例】(2020)沪0106民初55605号

【案情简介】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原告提供的魏XX、谷XX的代书遗嘱,在遗嘱前两页主文上均无两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遗嘱第三页无主文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署名,无法证明遗嘱前两页的内容系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应属无效。遗嘱无效后,上述房屋及存款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3. 公证遗嘱效力高,代书遗嘱见证人是关键

【注意要点】公证后的遗嘱证据效力高,更易被法院所认可。在见证人的选择上,不仅要立遗嘱人在场, 见证人数量也要达到法定标准。同时,见证人选择不当,会出现无人作证的情况。

【典型案例】(2021)沪0104民初2387号

【案情简介】本案所涉的三份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对于李某4的公证遗嘱,该遗嘱系李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李某1、李某2、李某3虽表示该遗嘱系李某4在胁迫下所立,但其三人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本院不予认可。其次,对于蒋某5所立的公证遗嘱,该遗嘱虽系蒋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蒋某5生前以出售淞南五村房屋的行为否认了该遗嘱,在蒋某5死亡时该公证遗嘱所涉的房屋产权已不存在,故对该遗嘱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再次,对于蒋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该遗嘱系蒋某1授意打印店的工作人员制作的,应当作为蒋某5的代书遗嘱,根据蒋某1的陈述,在制作该遗嘱时蒋某5并不在场,打印店的工作人员系按照蒋某1的口述制作了该遗嘱,在该遗嘱署名的见证人“王某2”的署期与该遗嘱的形成时间不一致,两名署名的见证人也不能到庭对该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陈述,故本院难予认定该遗嘱系蒋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遗嘱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4. 代书遗嘱要真实表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注意要点】立遗嘱人与见证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同时在场且代书人只有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范围内订立的内容才有效。

【典型案例】(2021)沪02民终937号

【案情简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之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已通过公证表示了其所了解的立遗嘱过程,其代书遗嘱并未征得蔡智良与邢菊英的同意,蔡智良与邢菊英事后虽在文件上补签了姓名和盖了私章,但根据代书人的陈述显然也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故文件中关于遗嘱的内容并非蔡智良与邢菊英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蔡智良与邢菊英遗留的系争房屋应由其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

本案中,邢根兴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作证,其通过公证的方式提交书面证言,该证据合法有效。协议书第三条内容涉及蔡智良、邢菊英去世后对系争房屋权属的处分,但作为代书人的邢根兴明确表示书写协议书非经蔡智良、邢菊英授权,内容系其与邢三宝私自起草,故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中关于遗嘱的内容无效并无不当。

(二)自书遗嘱的法律风险简析

自书遗嘱在实务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证明遗嘱为其本人所书。尤其在没有见证人等情况下,要证明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就需要借助其他佐证,比如司法鉴定等。

【注意要点】建议保留立遗嘱人的字迹样本,避免出现司法鉴定时导致无法检测的情况。

【典型案例】(2020)沪0114民初7907号

【案情简介】审理中,本院委托司鉴院对涉案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司鉴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时间间隔相距多年,且书写速度和书写模式不同,故结论为:无法判断检材《遗话》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是同一人所写。

本案中,被继承人钱某10生前未婚未育,在其父母亡故后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在世之兄、姐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原告虽主张遗嘱继承,但其所提供的《遗话》经鉴定无法判断系钱某10所写,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遗嘱的效力难以认定,有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风险简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生活中,遗赠扶养协议常见于无子女的老人,因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都存在义务,因此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

【注意要点】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受领人,法定继承人的定向传承只能通过遗嘱进行。

【典型案例】(2020)沪0109民初12272号

【案情简介】 签订的书面“遗赠抚养协议书”,受赠人原告刘某1作为被继承人吴某1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吴某1有扶养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书”相对原告刘某1在形式上无效;原告表示“遗赠抚养协议书”的草稿是被继承人吴某1口述、笔画的,但不能提供“遗赠抚养协议书”草稿,打印的“遗赠抚养协议书”签字录像中,体现不出被继承人吴某1理解了在读的“遗赠抚养协议书”,也显示不出被继承人吴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不能确认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内容是被继承人吴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遗赠抚养协议书”不予确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驳回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刘某1与被继承人吴某1共同生活,相对两被告而言,对被继承人吴某1的照顾较多,应酌情多分。

(四)录像遗嘱的法律风险简析

随着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发展,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开始频繁出现。用手机拍下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想要以视频方式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可以。

【注意要点】视频验资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需要无利害关系。同时,视频中需要立遗嘱人自己亲自表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参与见证以及各自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事项一起录制,并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录制的时间进行说明;其次,应当保证视频声音、画面的质量与连贯性;最后,应当将视频资料导入硬盘设备中做好备份保存。

【典型案例】(2021)沪0109民初4344号

【案情简介】本院认为,遗嘱可以有多种形式,但遗嘱形式和内容仍须符合法律规定。被继承人黄某4生前在2018年2月28日,专门与原告黄某1及被告黄某3交谈,并录制了视频。该视频有具体的录制时间,视频中被继承人黄某4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其名下房产、丧葬费等财物的由原告黄某1及被告黄某3继承;在场、参与录制视频的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与该视频内容所涉的财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被继承人黄某4生前录制的关于的遗产处理意见的视频,形式、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按视频遗嘱认定。

(五)共同遗嘱的法律风险简析

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中不包括“夫妻共同遗嘱”,但夫妻双方却经常出现类似的遗嘱,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实务中,由夫妻一方执笔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常有发生。对于这种形式该如何认定?

【注意要点】在裁判实务中,若遗嘱中所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在形式上由一方所书写,但若有双方的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而非一方为另一方的代书遗嘱。因此,共同签字是关键。

【典型案例】(2021)沪0109民初1982号

【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适用遗嘱继承。方1在2011年5月25日亲笔自书的遗嘱,形式上看为方1、浦某2的共同遗嘱,处分的是方1、浦某2的共同财产。但从笔迹判断,浦某2签名应系方1代签,不能认定为浦某2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涉及浦某2财产部分的应认定为无效,属于浦某2的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属于方1的财产,可将该遗嘱作为方1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现方1先于浦某2 于2011年10月死亡,系争房屋属于方1部分由浦某2全部继承。浦某2于2018年9月死亡后,被告浦某1作为其继承人可根据法定继承,继承浦某2的全部遗产。

(六)《继承法》和《民法典》如何衔接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2020)沪0104民初27118号

【案情简介】本案被继承人姚某3去世时间、本案所举证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所订立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仍然适用1985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陈某某提交的2006年7月17日公证遗嘱,表述清晰、形式完整,符合公证遗嘱的各项形式要件,且陈某某作为受遗赠人在姚某3去世后两个月内也以《声明书》的形式书面表示了接受遗赠,故应当合法有效。而2019年1月28日代书遗嘱,见证人陈述其到达现场时遗嘱已经代书完毕,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代书人陈述系在其建议下被继承人完成了遗嘱的代书,且姚1、姚2作为利害关系人全程在场,故该份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不应当发生代书遗嘱的效力;再者,即使有效,其效力也无法推翻公证遗嘱,故综上,姚某3对系争房屋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均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由陈某某继承。

结语

2021年,疫情的影响仍在持续,但已经有了向好的趋势。未来,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总体规模会越来越大,居民的财富构成和传承需求也会更加多元。相比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更你能体现财富拥有者的个人意愿,所以洞悉遗嘱继承的风险尤为重要。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报告,能让读者了解在什么样的人生阶段进行传承安排、该如何妥善安排自己的财富,实现传家的美好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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