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Royal Dutch Shell荷兰总部迁往英国的税负差异

发布时间:2022-02-28

荷兰皇家壳牌Royal Dutch Shell plc.在11月15日公告其总部将从呆了16年的荷兰迁往英国,公司名称也将去掉使用114年之久Royal皇家头衔,一时在荷兰引起轩然大波,但公告当日股票上涨2.5%,12月10日股东大会99.8%高票通过决议,总部迁移似已成定局。公司表示系出于多种考虑因素而做出的迁移决定,但媒体分析主要动因是迁往英国可节省公司部分A类股票15% 股息预提税以及今年5月荷兰的法院对公司作出的不利碳排放裁决(要求公司2030年之前在2019年碳排放水平上减少45%,而公司原本目标是减少20%)。本文将就税负因素展开分析,先谈Shell AB股票的税负差异,再简要介绍荷兰和英国所得税相关税种税率和反避税措施。 

一、Royal Duch Shell的AB股票安排与税负差异

Royal Dutch Shell plc. (“Shell”) 注册于英国,管理控制地在荷兰,在荷兰和英国税法下均视为荷兰税收居民。Shell发行AB股票在阿姆斯特丹泛欧交易所 (Euronext Amsterdam) 和伦敦交易所 (LSE) 上市交易,A类股票主要交易市场是Euronext Amsterdam,B类股票主要交易市场是LSE, AB股票美国存托股份 (American Deposit Share, “ADS”) 在纽约交易所 (NYSE) 上市交易。A类和B类股票拥有相同投票权,1份ADS代表2股A类或B类股票。  

公司在官网近两千字解释了AB股票区别[1],2020年度财报第289-304页也作了相关详细披露,其中就AB股票股息预提税处理方式为:

(1) A类股票(截至2021年2月12日已发放41多亿股)股息视为来源于荷兰所得,荷兰税法下股息预提税15%;

(2) B类股票(已发放37多亿股)股息按Dividend Access Mechnism发放,在荷兰和英国税法下都视为来源于英国所得,英国税法下股息预提税0%;

(3) 非荷兰税收居民的A类股票持有人,按其居民国与荷兰双边税收协定享受股息预提税豁免或优惠税率;还可按荷兰财政部2016年政策声明享有全部或部分股息预提税返还。

A类股票股息视为来源于荷兰所得,是因为Shell是荷兰税收居民,那为何B类股票股息视为来源于英国所得?答案是Shell在2005年搭建信托架构并经荷兰税局备案的特殊股息发放机制Dividend Access Mechnism。信托依照英国法律设立于英国皇家属地泽西岛,是泽西岛税收居民(Apple因爱尔兰2015年修改法律后调整避税架构也选择了泽西岛)。在信托架构下,Shell集团两家公司STT和BG是委托人,泽西岛信托是受托人,B类股票持有人是受益人。在委托人公告派发股息后,股息发放给泽西岛信托,再由信托发放给B类股票持有人。信托架构绕开了荷兰税收居民Shell来派发股息,由此免于荷兰税法下15%股息预提税。

此次Shell将总部从荷兰搬到英国,管理控制地将发生变化,具体讲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以及CEO和CFO常驻地都将迁往英国,Shell将因此变成英国税收居民,AB股票架构也将简化成单一股票架构[2](官网演变图如下)。在新股票架构下,原B类股票不再需要复杂信托架构享有0%股息预提税率,原A类股票股息将视为来源于英国所得,股息预提税将从荷兰税法下15%降至英国税法下0%。Shell在2016-2020期间A类股票每股派息0.84-1.70欧元,即使一定条件下存在上述(3)点提到的豁免或优惠股息预提税率或预提税返还,考虑到A类股票41多亿股的数量级,迁往英国省去的股息预提税仍是一笔大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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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疫情加速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的数字化经济发展,有些国家原本需要几年积累才能实现的互联网新用户增长短短几个月就得以实现,陡峭上升的数字化增长曲线也使得2015年OECD BEPS1.0讨论的应对数字化时代税收挑战加速发展到BEPS2.0双支柱方案下25%超额剩余利润市场国分配和15%全球最低税率。2021年11月欧洲议会正式批准拟议的《公开国别报告指令》、2022年130多个OECD包容性框架成员将陆续修改国内税法与双支柱方案衔接、以及英国政府正在进行的与其海外领地谈判要求公开壳公司所有权信息等等,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下持续剧烈变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以及全球范围内国际税的继续深化改革,将促使跨国巨头在未来几年加快调整跨境税务安排,此次Shell迁移总部,只是其中一例。

二、荷兰与英国所得税相关税种税率差异

虽然Shell将总部从荷兰迁往英国,但其实荷兰公司比英国公司更广泛用于跨国巨头的跨境避税安排。虽明显有别于BVI泽西岛等公认避税天堂,但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等几个欧洲国是否也是避税天堂常见于国际税界讨论之中,原因在于跨国巨头利用这些国家广泛双边税收协定下0%或极低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参与免税政策以及与税局事先达成的税收裁定 (tax ruling) 等手段,所得税实际有效税率常年低至个位数,甚至不足5%。美国互联网跨国巨头Google、Facebook等使用的著名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避税架构(爱尔兰迫于压力修改法律,此架构已于2020年底关闭),就是使用荷兰公司作为中间层控股公司。

欧洲国家的税法规定同其他领域法律规定一样,法条详细甚至有些冗长,部分规则晦涩,再加上喜欢例外套例外,若作详尽解释可能需要数万字,下面仅对荷兰和英国公司(组合投资性公司不作讨论)的所得税相关税种税率和反避税措施作简要对比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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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居民企业认定

荷兰和英国税收居民企业都是以“注册地”、“管理、控制运营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2. 公司所得税

荷兰所得税标准税率25%。

英国所得税标准税率19%。所得税率差可能也是Shell总部迁往英国原因之一。不过英国正在立法中,自2023年4月所得税率将提高到25%。

3. 专利盒

与爱尔兰一样,为鼓励创新公司落户,荷兰“专利盒”(Innovation Box) 税收政策对IP资产所获净利润征收减低的税率9%(爱尔兰6.25%)。为防止大型跨国集团滥用,荷兰自2017年1月对5年收入超2.5亿欧同时5年无形资产收入超3750万欧元的跨国集团可适用专利盒的IP资产范围进行了限制,限于专利、软件等特定范围内。除9%低税率外,专利盒税收政策还允许研发人员工资等研发支出享受税收抵免,在员工应缴薪资税中进行抵免。

英国“专利盒”税收政策对专利和特定IP所获净利润征收减低的税率10%。为防止滥用,反避税措施规定,若较大程度上公司研发活动外包或系非自主研发的收购方式获取,则部分净利润不享有10%减低的税率。

4. 资本利得

荷兰资本利得标准税率25%。

英国资本利得标准税率19%。集团内境内外关联公司(持股75%以上)之间资产转让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但反避税措施要求,若被转让方自资产转让日6年内脱离集团,则要补税,为补税目的转让的资产应按当时市场公允价值计算。

5. 股息预提税

荷兰股息预提税15%。若股息收取方是设立于欧盟 (EU) 或欧洲经济区 (EEA) 的实体且该实体是股息支付方的母公司,豁免股息预提税。荷兰9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下部分协定约定了优惠股息预提税率5%或10%。此外,在下文介绍的参与免税和财务统一体情形下,税收居民企业之间派发的股息预提税豁免(注意,虽然参与免税情形容易被满足,但豁免仅限于税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支付,所以Shell荷兰总部派发的A类股票股息,大部分无法依此豁免15%预提税)。

如上面Shell案例所介绍,英国股息预提税0%。

6.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荷兰不征收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由于常被跨国公司用于不合理避税,2021年1月荷兰加入反避税条款,对于支付给EU黑名单上辖区或标准所得税率低于9%辖区税收居民的集团间关联公司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按标准所得税率25%征收预提税。

英国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20%。英国13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下大部分约定了优惠税率。此外,英国脱欧过渡期已于2020年底结束,因此,要求欧盟成员国税收居民的关联公司之间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免征预提税的欧盟Interests and Royalties Directive规定已不再约束英国,英国与欧盟成员国关联公司之间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取决于双边协定的约定。

7. 荷兰参与免税、英国重大持股免税

荷兰和英国税法下都有免税政策激励跨境股权投资。

荷兰参与免税 (Participation exemption) 为使得荷兰母公司持股的海外子公司与当地国企业在平等税基上进行竞争,荷兰税法规定对荷兰税收居民母公司“适格持股”子公司的“特定收益”免征所得税,以消除母子公司层面双重征税,加强子公司市场竞争力。子公司包括荷兰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子公司。适格持股要求母公司持股超过5%。特定收益涵盖现金分红、股息、现金股票、隐藏的利润分配和转股资本利得。可看出,荷兰政府希望通过此政策激励荷兰企业进行海外股权投资。当然,此政策也会被滥用导致双重不征税。

英国重大持股免税 (Substantial Shareholding Exemption, “SEE”) 英国税法对贸易性公司或集团持股10%以上另一家贸易性公司或集团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免税。非英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母公司处置英国子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税,但非英国税收居民处置英国不动产不免税。英国常设机构资产的处置也不免税。可看出,英国政府希望通过SEE政策激励境外投资者在英国进行股权投资开展商贸活动。 

8. 财务统一体

荷兰财务统一体 (Fiscal Unity regime) 荷兰税收体系下还有财务统一体政策,指符合条件的一群纳税人视为财务统一体,作为单一纳税人合并纳税申报。在财务统一体内,这群纳税人的经营亏损可相互冲抵、相互交易的利润可税收递延、以及相互资产转移不产生税务影响。

构成财务统一体需符合条件:1) 纳税人之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95%以上;2) 持股架构中共同母公司是荷兰税收居民或EU/EEA税收居民;3) 间接持股方式的,中间层持股公司是荷兰税收居民或EU/EEA税收居民。为防止财务统一体被滥用侵蚀税基,荷兰税法对此制定了相关反避税措施。

英国无类似财务统一体规定。

9. 反避税规则

荷兰和英国税法都规定了诸多反避税规则,下面讲其中几个重要规则。

(A)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荷兰CFC规则在2019年按照EU反避税指令引入。在CFC规则下,同时符合两种情形的境外公司或常设机构视为CFC:1) 构成荷兰纳税人的常设机构,或荷兰纳税人持股超50%的境外公司;2) 常设机构或境外公司所在辖区被列入EU黑名单(2021年黑名单包括BVI、开曼和泽西岛等)或该辖区标准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9%。

当CFC全部收入中消极收入占比超过70%,CFC的特定未分配利润,包括来源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将计入荷兰实体的应纳税所得。作为例外,若CFC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将豁免CFC规则。最低“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员工薪资成本至少每年10万欧元,以及对办公室至少有24个月的处置权。

英国CFC规则下境外公司被持股比例是25%,低于荷兰的50%,CFC涉及面更广。反避税规则Diverted Profits Tax (DPT) 亦有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

(B) 资本弱化规则 (Thin capitalization)

在荷兰,作为反避税措施,荷兰税收居民之间股息分配或资本注入相关贷款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同样引入了“实质性经济活动”豁免规则。此外,利息扣除限制在EBITDA的30%,并不得超过100万欧元。

英国利息扣除限制在EBITDA的30%或固定比率规则下计算出的债务上限(两者中较低者),并不得超过200万英镑。

(C) 混合常设机构规则 (Hybrid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麦当劳曾利用常设机构定义在卢森堡和美国税法下的混合错配避税10亿欧元,后来卢森堡引入混合常设机构规则,修改常设机构定义以消除错配,即规定卢森堡税局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其在双边税收协定另一国构成常设机构之相关证明,否则纳税人不享有协定下卢森堡税收豁免 (参见McD's then tax structure by means of PE)。荷兰和英国有类似反避税规则。

参考资料

[1] 公司官网 “Difference between A and B shares”

https://www.shell.com/investors/information-for-shareholders/share-information.html 

[2] Shell官网股票架构演变图

https://www.shell.com/investors/simplified-share-structu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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