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重点法律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10-26

文 | 林靖阳 温生俊 汇业律师事务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经济社会中资产管理及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近三十年来发展迅速,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和问题,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可以看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事前监管开始逐渐加强,也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行业准入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仍处于发展阶段,私募登记条件不断进行补充、细化,对于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名称与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办公地、财务状况、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方面均做出相应要求,建立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申请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现存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申请登记,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大事项变更的事宜以及对其募集完成的基金产品进行备案。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需要填写提交的具体内容基本均体现在其委托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涉及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1. 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且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应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及时更新其年季度信息和重大事项变更的具体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其次,根据实践中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私募登记过程中,强调审慎核查,“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对于合规风险、利益冲突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核查,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际操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即,审核更加严格、标准、公开透明。具体表现如下:

1. 真实性审查更为严格,中基协在此之前通过线上核查,即审查文件,现在新增核查方式,采用电话沟通、高管股东视频等众多方式来进行真实性核查,其主要目的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更加快速了解申请机构现状。

2. 须根据新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3. 对投资业绩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一,机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根据近期反馈,对管理人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最近三年规模千万以上的连续业绩。其二,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及投资人员主导项目募投管退证明文件、项目退出情况等直接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对投资业绩的要求在规模和实效上有了进一步提高。

4. 对团队稳定性要求提高,根据反馈意见,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须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基于此,申请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过往履历,安排其在相关职务任职,如该实际控制人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则可以担任高管职务,如未通过,则可以作为普通员工任职。

5. 对高管受过的监管处罚核查更为全面,高管在过去三年内受过监管处罚的核查范围,除了工商、司法等层面,证监会、银保监会系统也会核查。

6. 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和股权代持问题,自然人股东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出资能力,已实缴资本来源和未实缴资本如何提供都需要出具证明材料,银行存款、金融理财需说明对应收入来源,如涉及企业资产,应具体描述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对于股权代持问题,若股东无行业背景,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无代持,应出具无代持承诺函,若股东不在单位任职,还需说明股东出资设立私募的目的及合理性。

7. 历史经营情况,如果申请机构成立时间较早,则应当根据审计报告说明成立以来的相关业务情况,其次,大额应收应付需清理,房租、职工薪酬支付、关联交易应当真实合理,若上年度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则有可能出现被中止办理的情形。

8. 办公场所,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须说明合理性,前台照片应有企业标识,申请机构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及稳定性,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签订人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而非本机构的须说明原因。

9. 对员工的要求,申请机构员工人数不应低于5人,其中,高管人员至少2名,且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值得注意的是,AMBERS系统的“管理人登记——高管信息”栏目对于高管人员也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外,董事长、执行董事也被纳入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范畴。另外,一般员工不得兼职,高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或与私募机构业务相冲突的机构兼职,此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也不得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除合规风控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职位。

在我国西部地区,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和质量近年来有显著的提高。其中,国有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数量逐步增加,国有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除了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外,还面临着其他一些问题。中国基金业协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较为严格,不仅需要专业能力,还需要个人投资业绩证明,这也是立足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目前在我国西部地区,私募基金相关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足。中国基金业协会越来越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化背景,协会的审查,对非投资领域或相关行业的人员更加严谨,需要其说明是否能够满足专业化要求,在实践中,有的申请机构为满足对于员工人数的要求,但没有相关专业履历,甚至没有投资经历,这对申请机构的成功备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其次,西部地区国企存在大量混业经营的问题,关联的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较多。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范围更广,对同一控制下的多个同类型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情况,需要做专项的说明,导致管理人备案难度较大。

随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的不断完善,登记备案难度也逐渐加大,准入门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也促使申请机构发展的专业化和精准化,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申请机构在备案过程中断不能仅追求表面形式,更需要提高自身的实际专业化水平以满足市场及监管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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