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多不少”的车贷,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08-20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比起房屋,车辆在家庭财产中的地位变得重要而尴尬。一方面车辆在日常生活中变得必需,另一方面又不会同房屋一样能够增值。如果双方离婚,车贷会是一笔不多不少的债务,如果贷款逾期,导致配偶一方被限高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民法典》共债共签理念的宣导下,没有共同签字的车贷能否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目前已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吸纳进《民法典》1064条,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概括来讲,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形式为共债共签、家庭正常开支、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夫妻共同意识表示,绝非共债共签一种模式。尤需指出,车贷因为金额通常不会过高、车辆会用于家庭生活,一人所签署的贷款更有夫妻共同承担的可能。

共债共签是夫妻合意举债最直观明确的表现。与共债共签相类似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具有同样的效力。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实务中常见的认定有明确追认、默示推定等方式,比如有书面承诺、共同偿还、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认可该笔债务等。

如果说共债共签的核心是一起承担债务的主观表示;家庭生活开支和共同生活则为债务承担的客观结果。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涉及一个概念,即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的处理权,互有代理权,互相都可以代表对方与第三人实施一些法律行为。无论是购买消费,还是借款贷款,无论配偶是否知晓、是否追认,夫妻双方最终都要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多少金额可以算作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目前还没统一的认定标准。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所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其中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规定了几个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这其实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密切关联,当然也能看到,大多数车贷也在这一金额上下。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时,则需要由债权人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假设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车用于家庭生活,即使夫妻一方不知情,但从现实的结果来看,家庭和配偶都在使用,该笔借款同样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并非只有共债共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贷款的清偿责任需要分情况具体讨论。

二、车贷的常见情形及债务属性

(一)未共债共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李某在2018年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车,借款合同上为李某一人签字。2019年夫妻双方离婚,2020年,李某因为贷款逾期,银行将李某和前妻赵某两人起诉至法院。

前妻赵某认为,李某购车时,双方已经在分居期间,对借款购车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署。另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责方自行承担,赵某在离婚前并不知悉李某存在涉案贷款。尤其是法律最新规定强调共债共签,贷款合同为李某一人签字,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案的贷款是用于购买车辆,车辆也是在李某名下,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赵某对本案的事实知情,并且享受了贷款所购买的车辆的便利。此外,赵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与李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车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割该车辆。两人的离婚协议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对银行产生效力,因此赵某对涉案债务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共债共签,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宋某和陈某在2001年结婚,2012年7月,宋某在购买了一辆价值80万元的雷克萨斯,并伪造了陈某的签字,将该车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2月,宋某和陈某离婚。截止2016年,宋某因欠银行车贷及利息近30万,被银行起诉,一并起诉的还有陈某。

银行认为,车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签字为伪造,但是该笔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所购置的车辆为小型汽车,登记用途为“非营运”,即属于日常家庭交通支出,由包括陈某在内的所有家庭人员共同使用或共同享有,由此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认为,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配偶签字为伪造,因此双方并没有就借款达成合意,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另外,宋某购买的雷克萨斯,虽然购买在婚内,但是从普通家庭的消费状况来分析,一台十万元左右的车辆已基本属于正常生活所需,但购车时间在2012年,且车辆价值达80万,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为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要求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足够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三、若不想莫名背债,该如何防范?

两则案例可以看出,几乎相同的案情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没有共债共签同样有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车贷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离婚时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结合目前的判例,可以看出除共债共签,如下情况易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方购买平价车辆。除非车辆明显超过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水平,二三十万的小轿车法院极有可能会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购买的车辆。正如浙江省的规定,单笔二十万以下的债务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

(二)配偶知悉购买行为且未提出异议。在离婚纠纷中,配偶若对一方购买车辆的行为未提出明显异议,甚至同意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购车贷款即使不知情,法院也有可能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双方婚内没有对夫妻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将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则离婚时也会依照婚内财产协议判定财产归属。

最后,建议配偶在家庭有购车需求时,了解清楚家庭偿还贷款的能力,量力而行合理贷款。发现配偶一方存在个人债务时,及时了解清楚贷款金额,告知债权人提出异议,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时常关注个人征信情况,以免出现莫名其妙背债而寸步难行的情况。

参考案例:(2020)湘13民终160号(2020)粤01民终18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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