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走私人体细胞法律规制之评述

发布时间:2021-06-03

文 | 杨杰 合伙人 李志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序言

随着我国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深化人类对自身结构的了解,增进人类福祉;另一方面,也牵涉到国家生物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在进口领域,对国门生物安全守卫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近期一则上海海关截获247支走私进境人体细胞的新闻,将生物安全引入民众视野。但是,目前关于人体细胞走私在法律层面的讨论,相对较少。尤其是在《生物安全法》已经正式生效实施的背景之下,走私人体细胞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做一次基本说明;考虑到篇幅限制,本文仅讨论人体细胞进口时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入境人体细胞的类别及用途

人体细胞,是人类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其在法律层面上,一般被归入“人体组织”这一上位范畴。比如,《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人体细胞,首先需要厘清其在入境时的主要类别,以及主要用途。

(一)入境人体细胞的类别

就进口实务中入境的人体细胞而言,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原代细胞、细胞株以及细胞系,三者均属于人体细胞,各自具体含义如下述。

原代细胞,是从人体组织经蛋白酶或其它方法获得单个细胞,并在体外进行模拟机体培养的细胞。原代细胞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直接源于人体组织,生物性状未发生显著变化,能够真实反映人体真实状态。因此,原代细胞是检测判断、药物治疗极好的实验对象。

细胞株,是通过选择法或克隆形成法,从原代培养物或细胞系中获得的具有特殊性质或标志物的细胞。详细言之,原代细胞在培养过程中,传至十代左右,大部分会衰老死亡,有幸存活的细胞一般可继续传至四十至五十代,这些幸运细胞,就是细胞株。

细胞系是可以长期传代的培养细胞,具体言之,细胞株传至五十代左右,再次出现停滞状态,但部分细胞因遗传物质改变,可无限制传代下去,这部分细胞称为细胞系。细胞系与细胞株的主要区别在于,细胞系的遗传物质会发生变化,而细胞株却不会。细胞系的典型代表为人类肿瘤细胞(癌细胞),比如,将肿瘤细胞导出体外连续培养一段时间后,达到连续传代的状态,即为细胞系。

(二)入境人体细胞的用途

人体细胞进境后,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以及相关遗传学、病理学研究测试,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体细胞是科研机构及科研院校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材料。比如,癌细胞被誉为癌症研究的“芯片”,但目前学术界在对癌症进行研究和干预时,遇到的一个重要发展瓶颈就是,从癌症患者身上直接获取癌细胞较为困难,此时,往往需要从美国及欧洲进口细胞。再如,某些细胞国内质量欠佳,无法满足科研要求,科研机构也需要通过进口方式获取。

第二,人体细胞是部分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和医疗院所进行遗传学、病理学研究测试、新型医药研发与疾病治疗的重要材料。比如,山东某生物科技医药公司,在进行生物人工肝项目研究时,就积极进口细胞,以促进受损肝细胞的修复和再生。这种以促进人类健康福祉为目标的细胞进口行为,受到济南当地政府的支持。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是基于保护自然人身体权,维护人之价值与尊严的考量。在实务之中,如果部分入境人体细胞被用于销售获利;这种销售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三、入境人体细胞的法律要求

人体细胞作为人体组织,具有携带病原体的风险,故其入境时需要经海关检疫,然后获取相关单证,才能办理入境手续。因此,人体细胞非属于国家一概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生物安全法》正式生效实施后,国门生物安全被提升到更高位阶,人体细胞入境时,更需防范其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故而,人体细胞在入境时,不仅受到海关严格监管,还需要面临严格的卫生检疫要求。

(一)入境人体细胞受到海关严格监管

监管,是海关的基本职责。入境人体细胞在入境时,亦无例外地受到中国海关监管,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海关法》第二条之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因此,入境人体细胞,同样属于海关监管范围,若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件,不应入境。

第二,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入境人体细胞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如果发现,入境人体细胞存在生物安全风险,则有权依照《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置。对经评估存在高风险的人体细胞,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上述条文同样说明,海关负有在国家口岸,监管入境人体细胞是否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职责。

(二)入境人体细胞需要进行检疫

检疫,是由国家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实施科学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蔓延或疾病传播的行为。就入境人体细胞而言,在现行法律规则框架范围内,其必须由检疫机构进行卫生检疫。需要附带说明的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由国家质检机关承担的进出口检疫职能,被划入海关。故目前对入境人体细胞进行检疫的机构,为中国海关。比如,海关总署下设有专门负责检疫工作的卫生检疫司;省级海关内部相应也设有卫生检疫处,专门负责检疫工作。有关人体细胞入境检疫的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第一,《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入境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卫生检疫法》第四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详言之,《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入境人体细胞作为人体组织(人类组织),税号为3001909092,检验检疫类别为V(进境卫生检疫)。因此,入境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作为海关特殊监管物品,必须经过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程序,并获得许可,之后才能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以及《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入境人体细胞作为人体组织(人类组织),税号为3001909092,监管条件为A(入境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报检商品。因此,《商品检验法》及《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样要求人体细胞在入境时,需要进行商检。

第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第八条也规定,入境人体细胞,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综上可知,人体细胞入境时,一方面受到海关的直接监管,另一方面,因其易携带病原体,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也需要满足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要求。国家之所以对人体细胞入境进行如此严格的风险防范,是因为入境人体细胞一旦引发生物风险,将对国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海关监管的严格性与检疫的复杂性、耗时性,也滋生了人体细胞走私行为的发生。

四、走私人体细胞进境的法律责任分析

承上所述,人体细胞在入境时,需要经过海关的监管检疫要求。但是,基于人体细胞在科研方面的作用,以及其自身的“经济价值”,行为人为快速获取人体细胞,往往通过走私的方式运输人体细胞入境,以规避入境时海关的审批程序,进而产生法律风险。

(一)逃避海关监管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擅自携带、运输人体细胞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其可能需要承担如下责任。

1. 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是走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对具体的行为方式,作了进一步列举。但是,无论如何,擅自运输人体细胞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在行为性质上构成走私,并无疑问。对于走私人体细胞入境,仅成立走私行为,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其次,《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依据该规定,入境人体细胞若存在生物安全风险,海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以避免生物安全风险在境内的蔓延。《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虽未直接言明海关的处置措施包括哪些,本文认为,这应当是赋予海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比如,海关根据走私入境人体细胞存在的不同生物风险,可以采取包括收缴、扣留、没收以及销毁等在内的相关行政处置措施。

2. 刑事责任

走私人体细胞入境,若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理解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时,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中未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将人体细胞走私入境,并非构成“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定罪处罚,该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走私人体细胞入境还可能同时涉及到税款偷逃问题。例如,在税号3001909092,商品名称为“人类腺体、器官、组织”之下,进口普通税率为3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前文已经说明,人体细胞,一般被归入人体组织的范畴。如果行为人因走私细胞入境,同时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程度,则出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竞合,此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违反检疫要求的法律责任

因人体细胞入境时,存在生物安全风险,故需进行检疫。行为人走私人体细胞入境,逃避卫生检疫程序,可能面临的责任承担如下。

1. 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因此,行为人走私人体细胞入境,瞒而不报,属于逃避检疫;检疫机关有权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其次,根据《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经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于《卫生检疫法》中的模糊性规定而言,《商品检验法》及《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入境人体细胞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给出更加清晰的界定,更加有利于海关的执法实施。

2. 刑事责任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有关逃避商检罪的规定,行为人进口人体细胞,违反《商品检验法》规定,逃避商品检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特别需要进行强调的是,2021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因此,走私人体细胞入境,逃避检疫,也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受到上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制,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而,行为人走私人体细胞进而逃避检疫的行为,在现行法层面,明确落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需要附带予以说明的是,走私人体细胞入境,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及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时,属于《刑法》层面的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即可【补充说明:行政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理亦同,此不赘述】。

五、结语

本文在现行法框架内,对走私人体细胞入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了基本说明。依据本文见解,人体细胞在科学研究以及医药实验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进口的实际需求。但是,人体细胞入境时,可能携带病原体,进而引发生物安全风险;故而,海关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并施以卫生检疫要求。行为人走私人体细胞入境,不仅受到行政罚则规制,甚至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故而,科研机构、生物企业等在进口人体细胞时,必须遵守海关的监管要求与检疫要求,以减少法律风险。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