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择一轻?——简评《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06

文 | 程溪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发布,其中新增17罪名,修订8罪名。本次刑法的修订,具有显著的预防式、功能化和回应性的积极立法倾向。有学者评述本次修正案“每一条都对应着一个引发舆情关注的案件”,折射出当前我国刑法立足于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追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先预防和对民生利益及时关切的积极主义立法导向。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新《刑法》。3月1日当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系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新刑法的行为发生后也引起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上述行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当以新《刑法》罪名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行为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相关行为依旧罪即构成某一罪名的情况下,除非新《刑法》对旧罪进行修改或以新罪取代旧罪,否则不存在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的问题。

笔者经研究认为,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护被告人利益;并与我国目前积极主义立法相契合。具体分述如下:

一、适用新《刑法》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刑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刑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和事件,行为事实发生的时间和法律实施的时间是判断法的溯及力的关键点。判断适用新《刑法》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核心即在于该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是否构成犯罪,即所谓“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依据旧法本就构成犯罪,则不存在所谓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对于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司法实务中往往以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有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样,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上可见,上述案例中并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依据旧法构成旧罪,依据新法构成新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如若其行为依据旧法本就构成犯罪,则需要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对其适用的法律。

二、 适用新《刑法》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上述案例能否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的核心问题即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究竟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行为所对应的特定罪名。前述观点的错误之处即在于将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限定于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的对象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且并未对行为适用的罪名进行限制,即依照旧法构成此罪,依照新法构成彼罪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法律适用。这一点也在能够在历次刑法修订时,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指导案例中得到印证:

79年刑法适用案例中:

法院审理期间新法开始生效,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处理——郑林敏销售伪劣商品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施行前发生,施行后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即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处理。因为按行为时的法律规定,犯投机倒把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上述决定第一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后者轻于前者,后者应有溯及力。

97年刑法适用案例中:

1997年刑法实施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按审判时的法律构成强迫劳动罪——肖武奎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该行为实施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1979年刑法没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名,按行为时的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按审判时的法律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由于1979年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重于1997年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现已变更为强迫劳动罪)。

05年刑法修正案适用中:

《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竞合的犯罪,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实施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予以运输的行为,都是伪造信用卡行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鉴于警方的及时发现,截获了行为人寄到国外准备用于伪造信用卡的伪卡卡面,也查获了行为人收集的他人信用卡卡号信息的资料等,只是信用卡被伪造成功的犯罪结果无法得逞。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故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可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未遂)论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处刑。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前述案例中,仇某某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新《刑法》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徐某某行为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刑法》规定的高空抛物罪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上可见,修订后《刑法》对相关行为的规定明显处刑更轻。依据上述法条理解及相关指导案例中的处理方式,想象竞合择一重的法律适用方式,应当让步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即相关行为依据旧法和新法同时构成犯罪,应当“想象竞合择一轻”。

三、适用新《刑法》有利于被追诉人利益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

笔者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原则,却不应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刑法作为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即便上述新《刑法》的适用确实存在“立法与司法”之分歧、“学理与实践”之间隙,对于作为成文法的我国《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疑点,也应当“因为法律规定不明、适用困难以致对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所生的疑问,要适用该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进而适用新法。

应当承认,司法机关对于上述案件积极适用新《刑法》规定,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也有助于加深社会公众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同时,司法机关适用新《刑法》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也保护了被追诉人利益,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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