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0-12-24

文 | 张清涛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何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挂名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是指仅仅是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董事,又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无法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职能。在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了逃避各种法律责任和义务,往往不愿意自己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公司普通员工等等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情愿的,不得已的,甚至有些人对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本不知情。公司一旦出现任何状况,首当其冲就是法定代表人受到牵连。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司法救济途径,可以为这些无能为力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们指明一条维权之路。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但由于工商登记仅做程序性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向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即具有了法律所赋予的对外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身份,不得以其并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由对抗外部第三人。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面对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甚至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如果公司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比如较为常见的是公司对外欠债不还,经法院判决甚至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法院会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法定代表人将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限制:

1.不得再设立公司、不得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2.不能申请贷款、申请信用卡等信贷行为;

3.不能有高消费行为,如出入星级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不能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

4.不能购买不动产,车辆等;

5.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6.出行受影响,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不能旅游、度假,等等。

再比如过公司出现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罪名有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税务管理类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用和罢免,均是由股东们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中往往会出现“委派某人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字样的陈述,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委派”二字到底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是基于公司与员工具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指派?在司法实践中,这两大法律观点都存在且争议不断。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记者:《规定》有关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是否会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

答:《规定》廓清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可知,董事与公司之间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基于执行董事而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委托合同关系。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既然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委托,受托人也可以随时提出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委托合同即被解除。但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委托关系的解除也仅限于受托人与公司之间,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挂名法定代表人”只是向公司表达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尚且不够,还应向公司提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

但在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甚至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法定代表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部分观点认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应司法干涉。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王惠廷因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永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8号】裁判要旨: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起诉,则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原法定代表人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参照该案例中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

五、“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本文跟大家分享的是张清涛律师本人代理成功案例,吴某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登记纠纷案【(2019)沪01民终6027号】),该案一审闵行区人民法院就认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改判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以下援引上海一中院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中主张其已辞睿志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睿志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其名字从“法定代表人”一栏的记录中予以涤除的主张可以成立。

理由一: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睿志公司章程亦详细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应当行使的各项权利,而吴某仅作为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的普通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可以认定吴某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理由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睿志公司并未提供吴某在任期届满后获得连任的相关证据,且吴某提交了自己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即使睿志公司认为未收到该辞职报告,亦可视为其已在本案诉讼中以质证的方式对此予以接收和知悉。吴某与睿志公司及其股东金宝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业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

理由三:睿志公司早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且吴某早已将睿志公司相关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等与睿志公司关联公司进行了全面交接。吴某非睿志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而直至上述交接近4年后的本案诉讼,睿志公司也从未作出意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吴某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睿志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吴某要求睿志公司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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