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0-09-07

文 | 张乾红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题记

创造及守护财富是商主体的使命,风险管理是商主体获取与守护财富的根基。

风险可以划分为很多种,但各种风险的持续延伸,大多都会归积于法律风险。

一、供应链金融的基本类型与信用基础

1.基本类型

供应链金融起源于贸易融资,是一种以供应链架构中流转的流动资产、上下游企业间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和/或可期债权作为还款来源的跨界金融方式。

供应链金融常见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二是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也称为保兑仓融资模式;三是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也称为融通仓融资模式。

2.信用基础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但有别于传统金融,它不以中小企业自身的主体信用为授信依据,转而更多地、甚至主要地关注与该中小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核心企业的信用、供应链结构以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或存货这些非传统融资标的的自偿力,即整个供应链所代表的信用。

二、供应链金融的结构与法律关系分析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基于核心企业要求赊销的交易需求,以与核心企业存在供货贸易关系的卖方(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以基于应收账款的远期现金流为资产信用凭借,通过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供资方的方式,完成应收账款的“贴现”,交换获取即期现金流。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典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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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型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模式下,资金供方通过受让原始应收账款成为应收账款新的持有人,即新的债权人。在典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下,资金供方与应收账款持有人即卖方间建立质押关系,成为应收账款质权人。

虽然所有权与质权都是物权,但由于该所有权或质权所指向的应收账款本质上是债权,所以,对应收账款的所有或持质及其价值,最终仍取决于债权请求权及其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基本增信是通过以一项债权请求权替代或补强另一项债权请求权实现的。

2.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基于核心企业要求先款后货的交易需求,以与核心企业存在供货贸易关系的买方(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以基于预付账款的提货权或其他货权为资产信用凭借,通过由资金供方指定的物流企业对交易货物进行监管并以仓单或提货单质押的方式,完成“未来存货”的信用变现,交换获取即期现金流。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典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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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预付支持一般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完成。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后,买方通过向资金提供方追加保证金从银行换取提货权。对于买方而言,追加保证金才意味着货款的实质性支付。如果买方选择放弃追加或继续追加保证金,则供应链所架构的初始交易实际上将告撤销。卖方即核心企业并不承继买方对资金供给方的债务,而是通过回购未售货物、调剂销售或余额退款的方式,结束与买方的交易,并结束供应链金融关系。

按照经济学观点,供应链上存在长鞭效应,也叫牛鞭效应,即在从最终客户到经销商到生产商的需求信息传递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倾向于预留一定的安全库存以应对不确定性,这种安全库存会随着供应链的上溯而逐级放大,从而使需求失真,导致生产过剩及存货周转率下降。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卖方先款后货,买方根据需求情况逐笔追加保证金(提取货物),有助于缩短需求预测周期,相对熨平需求的波动曲线。

3.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存货质押是动产质押的一种。存货质押融资是供应链中的资金需方,以现实存货出质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待售产成品均可以成为出质存货,企业通过存货出质融资释放了资产流动性。

存货质押融资的典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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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方面

1.基础交易真实性

实践表明,尤其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应收账款的无形性导致欺诈性行为的发生相对容易,较为典型的有:1)通过合同虚假签署而虚构的未来应收账款;2)关联方之间(含借助于SPV)通过形式性合同及滚动式资金走账形成的内部应收账款;3)一款多用。

虚假或无效应收账款又与期限错配相伴而生,使应收账款融资根本无法实现自偿,最终还是得回到依赖实际借款人本身信用的老路。

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它一般并不愿意为无关中小企业向他方的融资提供便利,核心企业的确权,要么无法实施,要么常带关联交易的背景。

上述问题往往还会牵带出另一问题,即基于应收账款虚假或无效而导致的供款合同及其从合同效力问题,进而,从多个层面扩大实际供款人的法律风险。

2.资金流封闭有效性

供应链自偿性的实现除与交易真实性相关外,还取决于资金流的有效封闭,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资金交易必须通过供资方监管账户或其他实控账户完成,以此实现贸易回款的归集并优先用于清偿融资款之目的。

在应收账款融资项下,如果采用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而又无法完成通知债务人及变更回款账户的手续,将可能实质性影响转让本身的效力;如果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方式,而又未能完成对回款账户的控制,则质押目的也必然落空。

3.动态监管有效性

在涉货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与存货质押融资模式项下,对于存货与交易的动态监管根本上影响回款安全,尤其对于保证金回款与存货流转同步进行的预付账款融资而言。

除部分大型电商平台外,供款人对销售以及库存情况的动态监管依赖于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完成,物流与信息流风险较高,对货权控制较弱。如果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不尽责、监管不力,甚至与融资方串通蒙蔽,都可能使货权信用落空。

4.核心企业资信维持

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于供应链金融这样的金融方式,其风险将主要取决于基于贸易与交易结构化设计的自偿性,即供应链所反映的交易本身,而非融资人自身的信用状况。

虽说如此,但由于在实务中,诸如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所建构的供应链金融可能并无自偿性,或者在应收账款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质量取决于核心企业资信,或者在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由于核心企业未售回购、调剂销售以及余额退款对足额回款的重要性,或者由于在正常的供应链上下游关系中,核心企业会影响整个供应链生态的可持续性,所以,核心企业的资信维持对供应链金融始终是有实质意义的,同样,也应当对其他交易主体的资质与诚信保持应有的谨慎。

5.对登记公示与保险的误解

我国已建立了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但从目前中登网的实操看,应收账款登记环节既无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予以核实,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一款多用。只能说,登记影响质押生效,也影响对善意第三人的抗辩,但不宜将登记公示的意义作扩大解释或理解。

在贸易增信方面,国内信用险与出口信用险往往被作为传统担保的替代工具,或者核心企业主体信用的替代工具。但实际上,保险与担保,表面上有近似效用,但本质上相去甚远。简言之,其一,保险以《保险法》为依据,担保以《担保法》、《物权法》为依据,法律依据与法律关系建构逻辑全然不同;其二,在合同效力无瑕疵情形下,担保责任的发生是相对确定的,根据主从原则,不需要特别复杂的判断,而保险赔付则具有更大或然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付条件的成就有其相对独立的评判依据与评判逻辑。因此,要完成以保险信用替代其他信用,宜遵循保险逻辑对可能的保险赔付场景作较充分的预想预判与条件准备。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供应链交易各环节(尤其是资金供给环节)代理行为的存在以及信义义务的背离,也会同时放大上述各项或多项风险。

最后,概言之,对于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而言,如其他金融或类似资金交易风险,虽然风险转化为损失或危害,有其或然性,但也有“厚尾”性,因此,对风险的辨识、预测、评估与管理,与对各自财富与利益的守护是同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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