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位琴家/斫琴师姓名被抢注商标看非遗传承人的姓名权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18

文 | 孙宏刚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月12日,中国琴会(全称“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古琴专业委员会”)的一则公告在古琴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告的名称为“重要公告|关于大批琴人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的提醒”。根据该则公告,大批琴家、斫琴师的姓名(或含姓名)的商标被一名叫孟怀虎的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申请商标注册,其中包含了中国琴会的前任、现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人的姓名。公告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为了进一步说明,我们在这里需要先普及一下几个概念:

古琴:是中国传统的一种七弦弹拨乐器,又称七弦琴,瑶琴。

琴家:最主要是指在古琴演奏、古琴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和影响力的人。

斫琴师:是指以制作古琴为职业的从业者;

中国琴会:是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古琴专业委员会,属于公益性、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总之,此次事件是一个名叫孟怀虎的人以很多古琴届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的姓名权抢注了商标而引发的侵权事件,具体见以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截图:

笔者作为中国琴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去年12月就得知现任中国琴会会长赵家珍女士的姓名被抢注为“赵家珍古琴”和“赵家珍监斫”一事(所谓监斫是指不亲自制作古琴,只是在古琴的制作过程中做一定的监督、指导工作),我们也给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对策。但没想到,该侵权人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又抢注了将近40个类似商标。

此事无疑是对相关人士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对行业破坏和影响很大;并且,我们认为由于很多传统技艺的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目,其传承是靠个人的技艺和影响力,即非遗传承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这些人的姓名权很容易被他人盗用或抢注。本文就此分析并建议如下:

第一,《商标法》对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条件。

在我国,重名的人很多。如果允许任意普通人以其姓名权被侵犯为理由主张权利,那么包含姓名的商标几乎是不可行的,无疑是阻碍商业发展的。因此,我国《商标法》认定商标侵害姓名权是有一定的认定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的司法判决的精神,受《商标法》保护自然人姓名应具有以下特质:1、 该特定名称/姓名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 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姓名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姓名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第二,以上琴家/斫琴师的姓名权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只要以以上三个标准来套一下,对于本文所提起的琴人/斫琴师的姓名是否受《商标法》保护,我们就可以做出相应的判断,我们以中国琴会会长赵家珍女士为例:

1. 知名度:百度百科上赵家珍的介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艺术传承人,中国当代著名古琴演奏家、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并且赵家珍为中国琴会会长,每年在中外演出很多。在古琴届,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

2. 指代性:孟怀虎所注册的“赵家珍古琴” “赵家珍监斫”,这个名称显然是古琴届的群众所指代的琴会会长赵家珍,而非路人“赵家珍”;

3.稳定的对应关系:由于赵家珍在古琴届的造诣和专业性,这个姓名和古琴早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关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以上的例子中,我们认为“赵家珍”这个自然人的姓名由于在古琴届的知名度和专业性,已经与“赵家珍古琴”这个商标名建立了指代和对应关系;一些著名的斫琴师,如何明威,其姓名应也可以建立建立这样的对应关系。但并非以上所有的琴家/斫琴师的姓名都可以建立这样的对应关系,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如果某一琴家/斫琴师虽具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度不足以将其姓名与古琴行业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有可能也不被《商标法》所保护。

第三,孟怀虎的行为构成了“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如前所述,自然人的姓名权也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我们认为,孟怀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对本案的审查,不应建立在某个自然人姓名权是否符合受《商标法》保护的基础上,而是应从案件整体来看孟怀虎的意图就是通过抢注琴家和斫琴师的姓名商标,意图非法获利。

第四,大量“非遗传承人”可能面对这个问题。

由于我国的非遗传承人大多是传统的手工艺人,其技艺有极强的个人属性,也就是说个人姓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比如一件某传承人制作并签名的瓷器,可能会比市场价格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因此,这些姓名权也很可能被一些图谋不轨的人盯上,抢先注册。如果没有及时被发现,有可能该商标就被成功注册。

除了姓名权被侵害之外,还可能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消费者购买非遗产品的时候,绝大多数是冲着非遗传承人的姓名,比如某某斫琴师制作的古琴,某某师傅制作的建盏等等。如果这些人的姓名被抢注,抢注人有可能假冒该传承人,在类似商品上冠以该商标,消费者极易买到假货,消费者上当受骗;而同时对于非遗传承人的声誉也是巨大的影响,也容易被无辜牵连进纠纷甚至诉讼中。

第五,非遗传承人的姓名权被侵害,如何保护及应对。

首先,应有商标注册的意识。比如,斫琴师是要在古琴行业长期发展,则应在稍有名气时就将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防止别人抢注;

其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网站,一旦发现有人申请注册,在初审公告通过之前,可商标局反应情况,希望予以驳回;

再次,如已经在初审公告阶段。可根据《商标法》第23条和24条的规定,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及复议、诉讼等);

最后,如果发现时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可向相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总之,近些年来,由于传统手工业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蓬勃发展,相应的传承人的姓名权的保护提上了日程。笔者希望以本文抛砖引玉,引起各界专业人士的关注。

注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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